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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法理学:第3编-法的实现论.ppt

发布:2017-12-23约1.34万字共116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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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比较解释 比较解释,是指将法律的相关规定与国外的立法或判例进行比较,据以阐释法律的真实含义。 1.对国外立法、学说的借鉴——以刑法中的财产犯罪为例 盗窃罪从“秘密窃取”到“平和移转”,就是比较解释的结果。 案例1:月黑风高夜,甲秘密潜入某仓库行窃。 按照通说“秘密窃取”的观点甲成立盗窃罪。 案例2:李逵在公交车上扒窃被害人钱包。 问题1:设李逵手段高超,在扒窃时,神不知鬼不觉,整车人都没有看见其在作案。 李逵是秘密盗窃,成立盗窃罪。 问题2:设李逵在取财时,被害人浑然不知,周围有乘客看见,但发觉李逵相貌凶煞,不敢吱声。李逵得逞。 通说成立盗窃罪。对此解释为或者行为人自以为是秘密盗窃,或者是被害人毫不知情,这种方式,也是秘密窃取。 问题是这是“秘密”“窃取”吗? 案例3:A、B是一对老年夫妇,半夜醒来,发现李逵、阮小二等梁山好汉手持木棍,在撬自家大门,意欲入室盗窃。A、B本来胆小如鼠,加之年老体衰,极为恐惧。在李逵等人进入自己的房间取财之时,就假装蒙头大睡,任由李逵等人拿走财物。但李逵等人取财时间过长,B忍耐不住,便苦苦请求李逵等人少拿一点。李逵不置一词,笑而不语,继续取财,终将屋内财物一扫而空。隔壁邻居C也听见动静,在自家墙头悄悄观察,李逵等人的举止一览无余。在李逵等人离开后,A、B才大声呼救。论李逵等人的刑责。 仅仅以李逵等人长得凶神恶煞,手持木棍,被害人胆小不敢声张,就认定为是抢劫罪,可能并不妥当。 尽管李逵等人手持木棍,但是,其既没有对人实施暴力,也没有对物实施暴力。被害人仅仅特别胆小,眼睁睁看着他人行窃而不敢声张,或者在B苦苦哀求之际,李逵等人没有做出任何超出平和取财行为样态下的其他多余行为,此时,如果认为李逵等人成立抢劫罪的话,显然,是将“被害人因胆小而恐惧的感觉” 评价为抢劫罪的暴力行为,而不是“行为人实施了足以抑制被害人反抗程度,被害人陷于无法反抗或不能反抗或不敢反抗的境地”的暴力。 2.但是,比较解释也不应当过于强调 案例:被害人女跳河自杀身亡,其丈夫与100余人袖手旁观。 对此,根据德国刑法,对丈夫以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处理,对其他旁观者以不救助罪处理。 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只能对丈夫以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处理,对其他旁观者不处理。 (五)当然解释 抢劫国有档案的如何处理? 刑法第329条:规定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没有规定抢劫国有档案罪 问题:行为人对人实施暴力,抢劫国有档案,如何处理? 对此,可能有诸多路径: 1.如果国有档案有价值,则可能成立抢劫罪; 2.如果国有档案无价值,而行为人致被害人轻伤以上的伤害的话,可能成立故意伤害罪; 3.如果国有档案无价值,而行为人只是用暴力压制住了被害人的反抗,被害人没有受伤,难道不处理? 如果不处理,此时就有悖论。行为人用对物的暴力,成立犯罪,而使用更为严重的对人暴力,居然不成立犯罪。显然不妥。 3的场合,应当将“抢劫国有档案的行为”解释为“抢夺国有档案的行为”,这就是当然解释的方法。 根据当然解释,在入罪时,要“举轻以明重”,在出罪时,要“举重以明轻”! (六)目的解释 目的解释,就是根据法规范的目的,阐明法律条文的真实含义的解释方法。 解释生来就是对目的的表述 ——德沃金 立法者意欲借助法律追求特定的目的,而且通常也是法律的客观目的,但是,法律一经公布,便成为一种客观的存在。这种客观的存在,就可能不再依赖立法者的意思,按照立法者设定的轨迹运行。换言之,尽管立法目的通常也是法律的客观目的,但是,法律的客观目的并不必然与立法目的存在严丝合缝的对应关系,法律的客观目的并不是立法目的的简单画像和复制。解释者在解释法律时,要求规整应“适合事理”,并借解释论的路径获得对具体案件的“恰当的”解答。 ——卡尔·拉伦茨 (四)演绎——确定性的推论 在经过设证、归纳、类比的程序之后,大小前提均已确信无疑,简洁明快、不容置疑的三段论推理已呼之欲出,法官只需要将大小前提按照三段论的次序进行排列,正义的结论就会自然得出。 在这个结论得出的过程中,法律透过语言被带出了。 (五)简短归纳——对以上解释方法的图示 1、明确携带凶器抢夺的规范目的,判断携带SARS病毒抢夺是否属抢劫行为,将刑法规范与案件事实拉近(即准确判断大小前提的内涵): 所有携带凶器抢夺的情形…… (用R表示) 循 环 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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