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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企业基层保卫组织调解工作几点思索.doc

发布:2017-08-10约2.86千字共6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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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企业基层保卫组织调解工作几点思索企业基层保卫组织的调解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的自主处分权。在没有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情况下,当事人依法达成的调解协议,是当事人对自己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自主处分的结果,保卫调解组织应当认可。在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是否调解的选择权在当事人,是否再次调解的选择权也在当事人,保卫调解组织不得在事先未告知当事人进行调解的情况下通知其进行调解,调解方案应当由当事人首先提出等。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一、基层保卫组织调解的意义 (一)调解制度的确立体现了在合法框架下对当事人行使处分权的尊重 企业保卫组织应发挥主观能动性,在充分尊重当事人意志的前提下,积极启动调解程序,寻求解决纠纷的突破口。对法律明确规定可以先行调解的案件(如邻里纠纷案件),保卫组织应充分发挥调解作用,促使矛盾纠纷彻底化解。调解制度的确立,充分体现了保卫组织对当事人行使处分权的尊重,树立了保卫组织居中裁判的地位,发挥了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职能作用,增强了保卫组织在群众中的公信力。a (二)诉前调解是当事人取得“双赢”的最佳方式 诉前调解有利于彻底解决纠纷、从根源上化解矛盾,是实现当事人双方满意的最佳方式。通过保卫组织讲理与讲法相结合的调解方法,缓和当事人之间的情绪,使双方友好协商化解矛盾达到双赢,从而降低调处中的对抗强度。 (三)民事调处是基层保卫组织处理民事案件有效的方式 民事调处是基层保卫组织处理民事案件最有效方式,涉及婚姻家庭、邻里纠纷、赡养等案件往往“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造成案件事实缺乏证据支持,单一的审判处罚会遇到很大的阻力。教条式的的合法不合理裁决会产生许多不和谐因素,此时“重说理、轻法律”的传统文化观念就能为基层保卫组织调解工作的开展提供肥沃的土壤,就会收到很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四)法情并重是基层保卫组织调处民事案件的依据 民事诉前调解一方面要保证程序合法,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另一方面要保证协议的内容合法,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或他人的合法权利。要引导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实现各自的想法和目的,达到法律威严彰显和当事人愿望实现的双重目的,使法律效果与社会稳定效果得以有机统一。 二、当前基层保卫组织民事调解需要解决的问题 (一)首先民事调解要吃透案情 调解工作的开展必须建立在对案情准确、详实的理解把握之上。只有吃透案情,才能分析发现双方当事人对案件关注的联结点,才能确定案件是否存在可调解的因素,如何进行调解,以及调解所要达到的效果。对上述情况了然于心后,再有的放矢地主持调解,很容易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二)其次民事调解要讲究策略 民事案件调解时严格做到以下几点:一是保持中立,增强公信。二是讲究技巧,注重引导。三是迂回侧击,形成联动。四是把握时机,重点突破。五是突出诉前调解。 (三)民事调解要解决“处”调不分的问题 传统的调解制度采取调审结合的模式,由同一办案人员兼作调解人和裁决者,这种模式对于当事人矛盾纠纷的解决存在缺陷。办案人员在裁决前频繁接触当事人,调解意见可能会通过调解员的情感因素直接影响裁决结果的公正性。现行企业保卫组织的管理模式中,保卫干部处理案件时既当调解员又是裁判员,有时会出现调解结果有失公正、损害基层保卫组织形象的现象。 (四)民事调解要讲究因案施策 在民事调解案件中,一个显著特点是,调解的结果大都是建立在让受害人谅解、让侵害人少受惩罚和道德谴责的思想基础上。在民事调解过程中,要给侵害人一个公道的评价,让他感到保卫组织是讲情理的,不是一味对他打压,让他心服口服;再次,对受害人进行说服,针对其过高的赔偿请求进行民事诉讼成本的逐项计算,让他明知如果调解不成进行诉讼判决应得到的数额是多少,并对其在事件中的过错予以指正,为调解后结案打好基础;最后,对于双方最关心的问题即调解结果,调解不宜操之过急,在了解双方的心理后,针对双方心理确定不同的调解方案,最后努力达成一致意见。 (五)要用调解方式多元化来解决调解方法的单一 在现行民事案件诉讼调解机制下,调解工作大多是保卫干部一两个人的居中调解,一方面,传统的调解阶段是事前调解与事后调解,这种认识上的狭隘性和局限性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基层保卫组织调解工作的开展。另一方面,调解的方式方法非常单一,不论什么类型的案件均以在保卫组织调解说理作为调解工作一成不变的“法宝”,缺乏有针对性的、多样性的调解方式。 三、加强基层保卫组织民事调解工作的几点建议与思考 (一)在调解工作中进一步贯彻落实好“和谐”理念,本着维护稳定、化解矛盾、促进和谐”的宗旨,耐心细致、不厌其烦地开展调和工作。把调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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