圣农发展: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10年3月) 2010-03-2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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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圣农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福建圣农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
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公司年度报告
(以下简称“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强化信息披露责任意识,加大
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中国证监会令第 40 号)、《关于做好上市公司 2009 年年度报告及相关工作
的公告》(中国证监会公告[2009]3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责任追究,是指由于有关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
或由于其他个人原因发生失职、渎职、失误等行为,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
差错或其他不良影响的,公司应当追究其行政责任、经济责任。
本制度所称年报信息披露的重大差错,是指在报告期内发生重大会计差错更
正、重大遗漏信息补充、业绩预告修正等情况,或出现被证券监管部门认定为重
大差错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分
公司的负责人,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负
责人,公司财务、审计部门的工作人员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的原则;
(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惩前毖后、有错必究的原则;
(四)责任、义务与权利对等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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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责任轻重与主观过错程度相适应的原则;
(六)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年报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差错,追究责任时由公司证券投资部会同财
务部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认真调查核实,
并提出相关处理方案,逐级上报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执行。
被调查人及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有关部门、分公司、
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配合调查工作,不得阻挠、
推诿或干预调查工作。
第六条 公司在报告期内发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重大遗漏信息补充以及业
绩预告修正等情况的,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年报
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要求逐项如实披露更正、补充或修正的原因及影响,并披露董
事会对有关责任人采取的问责措施及处理结果。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会
计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其他不
良影响的;
(二)违反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市公司年报内容与格式准
则、临时报告内容与格式指引、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等规范性文件,造成年报信
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其他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公司内部控制相
关制度,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其他不良影响的;
(四)不按照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工作的规程办事,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
大差错或其他不良影响的;
(五)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过程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
生重大差错或其他不良影响的;
(六)由于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其他不良影响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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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对责任人从重或者加重处罚:
(一)违法违规的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的,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
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打击、报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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