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章品名、品质、数量和包装.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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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品名、品质、数量和包装 第一节 商品名称、品质条款 一、商品的名称条款 1、在合同中列明品名条款的意义 品名是指商品的名称,是在合同开头部分所列明的买卖双方同意买卖的商品的名称。品名是买卖双方交易赖以进行的物质基础和前提条件。 国际货物买卖,从签订合同到交付货物往往需要相隔一段较长的时间,加之交易双方在洽商交易和签订买卖合同时,很少见到具体商品,一般只是凭借对买卖商品的必要描述来确定交易的标的物。因此,买卖双方在磋商和签订国际贸易合同时,一定要明确、具体地订明商品的品名,并尽可能使用国际上通用的名称,避免履约的麻烦。 2、合同中的品名条款及举例 买卖合同中的品名条款一般比较简单,通常是在“商品名称”或“品名”的标题下,列明双方同意买卖的商品的名称,但有时也可以不冠以标题,而直接写明交易双方约定买卖的商品的具体名称。 品名条款如:新疆红枣(Xinjiang Date);中国蜂蜜(Chinese Honey) 3、规定品名条款应注意的问题1)规定品名条款要明确具体。2)规定品名条款要简明扼要。3)使用国际上通行的名称。4)选择有利于降低关税和贸易从属费的品名。二、商品的品质条款1、在合同中列明品质条款的意义 品质是指商品的内在素质(包括商品的物理性能、化学成分和生物的特征等自然属性,一般需要借助仪器分析测试才能获得)和外观形态(包括商品的外形、色泽、款式和透明度等,可以通过人们的感觉器官直接获得)的综合。 合同中的品质条款是构成商品说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买卖双方交接货物的依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卖方交付货物,必须符合约定的质量。如卖方交货不符约定的品质条件,买房有权要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要求修理或交付替代货物,甚至拒收货物和撤销合同。 商品品质的高低直接关系到贸易双方的利益,商品品质是交易双方进行交易磋商时首先要考虑的问题,当今国际市场是一个竞争十分激烈的买方市场,各国商人都把提高商品质量作为非价格竞争的一个重要手段。 2、表示品质的方法1)用实物表示商品品质(1)看货买卖。①含义:看货买卖是指买卖双方根据成交商品的实际品质进行交易。通常是先由买方或其代理人在卖方所在地验看货物,达成交易后,卖方即应按验看过的商品交付货物。只要卖方交付的是验看的商品,买方就不得对品质提出异议。②适用范围:这种做法,多用于寄售、拍卖和展卖业务中。一般而言,看货买卖是在卖方掌握现货,并且货物数量不太大,买方能够亲临现场的条件下进行的。在国际贸易中,某些特种产品,既无法用文字概括其质量,也没有质量完全相同的样品可作为交易的质量依据,如珠宝、首饰、字画、特定工艺品等,对于这些具有独特性质的商品,买卖双方只能看货洽商,按货物的实际品质来进行交易。(2)凭样品买卖。①含义:样品是指从一批商品中随机抽取出来的,或是由生产部门设计、加工出来的可以代表整批货物品质的少量实物。凭样品买卖就是以样品表示商品品质并以此作为双方成交和日后卖方交货依据。②适用范围:在国际贸易中,该方法主要适用于表示服装、轻工业品、土特产品等一些难以用文字表明的商品的品质或在色、香、味和造型方面有特殊要求的商品的买卖。 ③分类:a 有效性:标准样品和参考样品。 标准样品即为凭样品买卖中的样品。这种样品一经确认即成为交货的品质依据,卖方必须承担将来所交货物的品质与标准样品一致的责任。 参考样品是指买卖双方为了发展贸易关系而寄送的样品,它不作为交货的品质依据,而仅供对方了解商品。参考样品在寄送时一定要注明“仅供参考”字样。b 提供者:凭卖方样品买卖和凭买方样品买卖。 凭卖方样品买卖是指交易双方约定以卖方提供的样品作为成交和日后卖方交货的品质依据。应注意:提供的样品要有代表性、品质既不要偏高,也不要偏低;要留存复样,以备日后交货或处理争议时核对;注明寄送样品的日期和样品编号,以备日后查找样品方便;在合同中加列“品质与样品大致相同”的条款,以利于卖方日后交货方便。 凭买方样品买卖就是交易双方约定以买方提供的样品为交货时的品质依据,习惯上成为“来样成交”。凭买方样品成交时,买卖合同应订明“品质以买方样品为准”,日后卖方所交整批货物的品质,必须与买方样品相符。 2)用文字说明表示商品品质。凡以文字、图表、相片等方式来说明商品的品质,均属凭说明表示商品品质。在国际贸易中,除部分货物的品质不易用说明描述而采用凭样品买卖外,大部分交易都是通过凭说明来表示商品的品质。具体包括:(1)凭规格买卖。商品规格是指一些用以反映商品品质的主要指标,如化学成分、含量、纯度、性能、容量、长短、粗细等。 例:中国大米:水分15%(最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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