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河流域水法规体系建设初探研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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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河流域水法规体系建设初探
苗建中* 郝天奎
(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水政水资源处蚌埠233001)
摘 要 水利法制建设是依法治水的核心,是我国水利事业发展的重要基础工作。本文概括论述
了我国水法规体系现状,结合淮河流域实际,分析水法律法规不协调、不配套以及历史遗留问题对
流域管理机构实施水资源统一管理的不利影响,探索建立适应淮河流域水资源可持续发展要求、
保障流域管理机构充分发挥法定职责的流域管理水法规体系。
关键词法规体系建设初探
我国水法规体系现状
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已为宪法确定为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作为国民经济和社
会发展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的水利,必须通过依法治水才能实现其改革和发展的目标。水利法制建
设作为依法治水的核心,已成为发展我国水利事业的重要基础性工作。
20世纪80年代以前,水利工作主要以工程建设为重点,我国水利行业长期存在“重建轻管”
倾向,水利法制建设薄弱。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提出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历史性任务,
水利法制建设也走上了正常发展的轨道,先后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
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四部涉水法律;国务院依
据水法律和水利发展的实际需要,颁布实施了20多部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国务院水行政主管
部门(水利部)先后颁发了19部部委规章,另外,在水资源管理、防洪抗旱、水利工程建设与管
理等方面还颁发了大量的规范性文件,对水利事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在执行中央的法律法
规及规章的同时,省、市地方组织积极发挥地方立法作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精神,结合地方实
际,颁布了大量的地方性法规、规章,目前已初步建立起较为完善的水法规体系。
二、流域管理机构在贯彻实施水法律法规中存在的问题
流域机构作为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受水利部委托代行国家在本流域范围内的水
行政主管部门职责。由于水法律法规与地方法规的不协调、不配套以及历史遗留问题影响,仍存在
相当的问题制约和阻碍着流域管理机构职责的充分发挥:
1.“水资源实行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结合点不清,缺少有效的工
程控制手段
流域管理作为一种科学的水行政管理制度,已经得到《水法》的肯定和社会的广泛接受。随着
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水资源的供求矛盾日趋尖锐,在政府、地区间协商机制尚未发育成熟的情况
下,加强流域统一管理势在必行。但流域管理与区域管理如何结合,如何合理科学的进行事权划
*苗建中,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水政水资源处处长,高级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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陌函涿i丽第四届学木研讨会论文集
分,如何建立与之相对应的流域管理法律制度,尚需进一步研究。此外,流域机构直接管理的水资
源控制工程较少,缺少有效的水资源工程控制手段。
2.流域机构所属管理单位无权行使《水法》赋予流域机构的行政处罚权
《水法》只是对七大流域管理机构进行了明确授权,流域机构的下属单位则无法施行新水法规
定的行政处罚权。目前,流域机构的下属单位只能根据《防洪法》规定,行使《防洪法》规定的行
政处罚和行政措施权限。流域机构所属单位因无权实施《水法》,而使实施流域水资源统一管理受
到严重制约。
3.地方违规立法和越权管理现象时有发生,对流域管理造成不利影响
有些地方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从地方利益出发,通过出台地方性法规规章,排斥、否认、干扰流
域机构依法实施管理,对流域管理机构行使法定职责造成困难。
4.流域管理机构不能适用地方性法规、规章,影响执法工作
流域机构在执法中,只能适用法律、行政法规及部规章的规定,而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
章没有规定时,地方法规又未规定流域管理机构的执法主体地位,这势必将造成流域管理机构的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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