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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水平分机.doc

发布:2017-08-04约1.92千字共4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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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服务水平分级 服务水平分为四级,规定如下: 一级服务水平: 交通量小、驾驶者能自由或较自由地选择行车速度并以设计速度行驶,行驶车辆不受或基本不受交通流中其它车辆的影响,交通流处于自由流状态,超车需求远小于超车能力,被动延误少,为驾驶者和乘客提供的舒适便利程度高。 二级服务水平: 随着交通量的增大,速度逐渐减小,行驶车辆受别的车辆或行人的干扰较大,驾驶者选择行车速度的自由度受到一定限制,交通流状态处于稳定流的中间范围,有拥挤感。到二级下限时,车辆间的相互干扰较大,开始出现车队,被动延误增加,为驾驶者提供的舒适便利程度下降,超车需求等于超车能力。 三级服务水平: 当交通需求超过二级服务水平对应的服务交通量后,驾驶者选择车辆运行速度的自由度受到很大限制,行驶车辆受别的车辆或行人的干扰很大, 交通流处于稳定流的下半部分,并已接近不稳定流范围,流量稍有增长就会出现交通拥挤,服务水平显著下降。到三级下限时行车延误的车辆达到80%,所受的限制已达到驾驶者所允许的最低限度,超车需求超过了超车能力,但可通行的交通量尚未达到最大值。 四级服务水平: 交通需求继续增大,行驶车辆受别的车辆或行人的干扰更加严重,交通流处于不稳定流状态,靠近下限时每小时可通行的交通量达到最大值,驾驶者已无自由选择速度的余地,交通流变成强制状态。所有车辆都以通行能力对应的、但相对均匀的速度行驶。一旦上游交通需求和来车强度稍有增加,或交通流出现小的扰动,车流就会出现走走停停的状态,此时能通过的交通量很不稳定,其变化范围从通行能力到零,时常发生交通阻塞。 用于公路规划和确定各级公路交通量的路段服务水平分级规定如表1和表2。 表1 高速公路、一级公路服务水平分级表 服务 水平 等级 密度 设 计 速 度 120(km/h) 设 计 速 度 100(km/h) 设 计 速 度 80(km/h) 设 计 速 度 60(km/h) (pcu/km/ln) 速度 (km/h) V/C 最大服务 交通量(pcu/h/ln) 速度 (km/h) V/C 最大服务 交通量(pcu/h/ln) 速度 (km/h) V/C 最大服务 交通量(pcu/h/ln) 速度 (km/h) V/C 最大服务 交通量(pcu/h/ln) 一 ≤7 ≥109 0.34 750 ≥92 0.30 650 ≥74 0.25 500 ≥56 0.22 400 二 ≤18 ≥90 0.74 1600 ≥79 0.64 1400 ≥66 0.58 1150 ≥51 0.50 900 三 ≤25 ≥78 0.88 1950 ≥71 0.82 1800 ≥60 0.75 1500 ≥47 0.67 1200 四 ≤42 >42 ≥53 <53 1.00 2200 ≥52 <52 1.00 2200 ≥48 <48 1.00 2000 ≥43 <43 1.00 1800 注:V/C是在理想条件下,最大服务交通量与基本通行能力之比,基本通行能力是四级服务水平上半部的最大交通量。 表2 双车道公路的服务水平分级表 服务 水平 等级 延 误 率 (%) 服务交通量与基本通行能力之比V/C 80km/h 60km/h 小于40km/h 速 度 (km/h) 不准超车区(%) 速 度 (km/h) 不准超车区(%) 速 度 (km/h) 不准超车区(%) 30 30-70 70 30 30-70 70 30 30-70 70 一 ≤30 ≥76 0.15 0.13 0.12 ≥65 0.15 0.13 0.11 ≥54 0.14 0.13 0.10 二 ≤60 ≥67 0.40 0.34 0.31 ≥56 0.38 0.32 0.28 ≥48 0.37 0.25 0.20 三 ≤80 ≥58 0.64 0.60 0.57 ≥48 0.58 0.48 0.43 ≥42 0.54 0.42 0.35 四 <100 ≥48 <48 1.0 1.0 1.0 ≥40 <40 1.0 1.0 1.0 ≥37 <37 1.0 1.0 1.0 注:不同设计车速下,9米宽二级路双方向的基本通行能力分别为 2500、2300、2100辆/h 《公路工程技术标准》(送审稿) 咐 录 2003.02 附--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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