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与强制措施.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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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侦查与强制措施--10.1 侦查与强制措施的关系--10.1.1 侦查概述
一、 侦查的概念
侦查是指法定侦查机关在为证实犯罪和查获犯罪行为人而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采取的有关
强制性措施。侦查是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个独立诉讼阶段,是国家专门机关同犯罪作斗争的强有力的手段。
因为刑事案件立案以后,侦查机关为查明案情,查获犯罪嫌疑人,必须依法开展侦查活动,收集确定、充
分的证据,证明被缉拿的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重或者罪轻的各种证据材料,从而为检察机关提起
公诉和人民法院进行审判作好充分的准备和奠定坚实的基础。
刑事诉讼中的侦查阶段,有以下法律特征:
(一)侦查权具有强制性
一般而言,犯罪发生后,犯罪分子都倾向于采取各种方式逃避国家追究。为有效收集证据、揭露和证
实犯罪、查获犯罪嫌疑人,必须赋予侦查机关强制行为的能力,否则无法完成国家追诉犯罪的任务。因而,
侦查权往往具有强制性,或者说至少以强制性作后盾。但这并不排除任意侦查行为, 甚至说在可能的情况
下,应尽可能以任意侦查方式完成侦查工作。因为侦查过程需要平衡两方面的利益需求:有效侦查,维持
社会安全;保障犯罪嫌疑人和其他相对人的自由和权利。侦查行为越是要求通过强制手段保证其成效,侵
犯相对人的私人生活领域的基本权利的可能性就越大。为防止侦查权力的滥用,侦查行为应尽可能不用或
少用强制手段。(根据侦查行为是否由相对人自愿配合为前提,可将侦查行为分为强制侦查与任意侦查。
强制侦查指为收集或保全犯罪证据、查获犯罪嫌疑人而通过强制方法对相对人进行的侦查,如拘留、逮捕。
任意侦查指不采用强制手段,不对相对人的生活权益强制性地造成损害,而由相对人自愿配合的侦查,如
侦查机关经过被搜查人同意后对其人身或住所进行的搜查。参见孙长永:《侦查程序与人权》,方正出版
社2000 年版,第24 页。)
(二)侦查主体具有特定性
侦查权只能由法定的国家侦查机关行使,在我国,享有侦查权的机关有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国家安
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和监狱。根据 《刑事诉讼法》第106 条第1 项的规定,侦查是指 “公安机关、人民
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这就明确规定了中国刑
事诉讼中的侦查主体是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
此外,法律还规定了特殊的侦查主体。 《刑事诉讼法》第4 条、第290 条的规定,国家安全机关依照
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时,可以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侦查权;对于军队内部发生的刑
事案件,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分别由军队保卫部门和监狱进行侦查。由于侦查权的行使直接关系到
国家安全、社会安宁和公民合法权益是否受到侵犯,因此法律对行使侦查权的主体作了明确规定,其他任
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侦查权。
(三)侦查内容的法定性
侦查活动的内容是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其中专门调查工作是指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讯
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勘验、检查、搜查、 查封、扣押物证书证、鉴定、技术侦查、秘密侦查、通缉
等活动。应当注意的是,这种专门的调查工作与人民法院在庭审过程中,在调查核实证据时,依照刑事诉
讼法的有关规定所进行的勘验、检查、 查封、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等活动具有截然不同的法律性质。
后者属于审判中的调查活动,而不属于侦查活动的范畴。 所谓 “有关的强制性措施”包括两类:一是刑事
诉讼法规定的五种强制措施,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二是在专门调查工作中必要
时采用的强制性方法,如强制检查,强行搜查,强制查封,强制扣押等。
(四)侦查活动必须具有合法性
侦查活动必须严格依法进行,这是对其合法性的要求。合法性具有两方面的功能。一是为了实现侦查
的目,保证侦查机关能够发现和收集与案件有关的各种证据,查明案件事实,查获犯罪嫌疑人,防止其继
续犯罪或逃避侦查、起诉或审判,保证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二是防范侦查权的滥用,以防止程度不同地
带有强制性的侦查活动在开展过程中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因此,中国刑事诉讼法对侦查的主体、侦查的
内容和方式以及侦查的程序都作了严格的规定。侦查机关在进行侦查活动时,只有严格遵守法律规定,才
能客观全面地收集证据,查明案件事实,充分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更好地完成刑事诉讼法所赋
予的侦查任务。
二、侦查的任务
侦查的任务是收集证据,查明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为预防、遏制犯罪和提起公诉提供可靠的证据。
具体而言,就是依照法定程序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
或者罪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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