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措施制度.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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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强制措施制度;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第三节 拘留
第四节 逮捕; 第一节 概述;一、概念;(二)特征:
1、主体的特定性
2、对象的特定性
3、强制性
4、保障性
5、暂时性;二、性质;(二)与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联系区别;三、 适用强制措施的原则;四、体系;第二节 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三)与传唤的区别;(四)适用条件;(五)程序;(五)程 序;二、取保候审;1、保证人担保;; ⑴确定原则
—— ⑵考虑因素
⑶下限:1000元以上;(三)条 件;不得适用取保候审的范围;⑴适用方式;①不得同时适用 两种方式;;3、执 行;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居住的市、县
2.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3.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4.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被取保候审人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取保候审变更为逮捕的情形:;三、监视居住;(二)适用条件;(三)适用程序;第四节 拘 留; 1.紧急性
2.简便性
3.时限性;三 、拘留的适用条件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检察机关针对上述4、5两项规定的情形可以适用拘留措施。;四 、享有拘留权的机关
有决定权的机关: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
有执行权的机关
——公安机关;五 、拘留的程序
; 2.通知
除有碍侦查或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24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所在单位。
——《拘留通知书》; 4.拘留的期限(公安机关)
对于需要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在拘留的3日内提请逮捕;
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捕的时间可以延长1—4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在30日内不能查清提请批准逮捕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拘留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得停止对犯罪行为的侦查。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案件,也可以
按其自报的姓名提请批准逮捕。;需要逮捕的:提请逮捕
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不需要逮捕的:变更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
拘留期限内未能查清犯罪事实: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
符合依法不予追诉情形之一的:释放;六 、刑事拘留和行政拘留的区别;七、刑事拘留和司法拘留的区别;(二)与刑事司法拘留的区别;第五节 逮 捕;;二 逮捕的条件; 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3.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三 逮捕的程序
(一)逮捕的机关
批准逮捕的机关——人民检察院
决定逮捕的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执行逮捕的机关——公安机关;(二)逮捕的程序; 2.审查批捕
(1)审查批捕的机关——人民检察院
(2)审查批捕的时间
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的——7日
犯罪嫌疑人未被拘留的——15日
重大、复杂的案件——不得超过20日
(3)方式:
个人阅卷 集体讨论 检察长决定
(重大案件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逮捕的程序;②不批准逮捕:;——复议:向同级人民检察院;(1)《逮捕证》;;扭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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