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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伦理学》教案 第四章 护患双方的道德权利和义务(北京大学医学出版社).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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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伦理学》第四讲教案 【授课章节】第四章 护患双方的道德权利和义务 【目的要求】通过本章学习,进一步了解护理道德范畴中的权利和义务,掌握护患双方的道德权利和义务,并运用到具体问题的分析中。 【教学方式】理论讲授、案例分析讨论 【教学手段】PPT课件演示 【教学时数】4学时 【课程内容】 第四章 护患双方的道德权利和义务 护患双方的道德权利和义务,是护理伦理学的核心内容。 由于我国没有患者权利法,所以本章的内容是从道德角度归纳的权利和义务。 由于我国已经出台了《护士条例》,对护士的法律权利和义务有了相应规定,但道德权利和道德义务还需要根据国际国内规范进行归纳。护患双方权利和义务的明确对于建立和谐护患关系、提高护理质量、促进医学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第一节 权利和义务的概念 权利和义务是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而产生的特有的文化现象,是法学和伦理学的重要范畴之一。权利和义务的概念涉及多层次的内容,一般来说,权利是指在法律认可或伦理学上可以得到辩护的权力和利益。义务是指为了维护一定的权利而要求主体必须或者应当承担的职责。 权利与义务是一对密不可分的范畴。权利的实现要求相应的义务主体的配合,这个义务的主体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社会组织或国家政府。如社会成员生命权和健康权的实现需要医务人员履行积极救治的义务,需要国家给以相应的法律政策和物质条件的保障。 一、权利 权利表现为一种资格,为了满足自己需求和实现自身利益而做出或不做出一定行为的资格以及要求他人做出或不做出一定行为的资格。相应的义务则是为了满足权利人的要求而做出或不做出一定行为的责任。因为权利的正当性与合法性使得相应的义务和责任具有了正当性与合法性。权利还表现为一种自由,即权利主体在行使相应权利时不被非法或无理地限制或强迫,这种自由包括思想意志的自由也包括行动的自由。为了保障这种自由的实现要对相应的义务主体的行为进行一定的限制,从而义务表现了一种不自由。权利可以分解为“权力”和“利益”,即为了满足和实现自身利益而具有的强制力量。 二、义务 义务就是应该做的,或者必须做的。前者主要是道德层面,后者主要是法律层面。义务是为了权利而设的,设定义务的目的不在于约束和限制义务主体,而在于保障和实现权利主体的利益,其最终是服务于权利的。因为被法律认可或得到伦理学辩护的权利具有合法性与正当性,所以为了维护权利而设定的义务也具有了合法性与正当性,即为了维护权利主体的利益和要求而对义务主体的限制与强迫是正当的合法的。但是不论在理论层面还是现实层面,权利与义务的正当性与合法性都不是绝对的,这种合法性或正当性是受到时空条件限制的。在不同历史时期以及不同的国家和地区权利和义务有不同的内容。 一般来说,权利和义务是相对应的,但也不是绝对的;权利是可以放弃的,义务是需要履行的。 第二节 患者的道德权利和义务 一、患者的道德权利 (一)患者的道德权利的概念 患者的权利是病人在医疗卫生中所拥有的而且能够行使的权力和应该享受的利益,亦称病人权益。 (二)患者道德权利的基本内容 1.生命健康权 生命健康权是无条件的、绝对的,是不以义务为前提的。我国的《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生命健康权包括生命权和健康权两项人身权。生命权是保障人体生命的延续,以生命安全为核心、他人不得危害的权利,不得以任何手段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包括对于基础生命体征的维护和停止后的再生成,对于心跳、呼吸停止后的复苏权利。健康权是以身体的外部的完整性和内部机能协调为主要内容的一种权利。健康是指人体各系统发育良好、功能正常、精力充沛、具有良好劳动效能和社会适应的状态。人体的健康,既包括各器官系统生理机能的健康,也包括精神上的健康;既包括身体外部的完整,也包括身体内部各器官和劳动能力的完整。保护公民的生命健康权不受侵害是医院服务的重要任务,也是社会赋予医院重要的法律和道德责任。因此,护理人员在护理疾患的过程中应尽力维护患者的生命、促进患者机体和精神的健康,不允许在服务过程中发生侵害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行为。在护理服务中对病人生命健康权的侵害主要指发生医疗事故、严重差错造成的对病人身体的伤害和生命的威胁等。 2.平等的医疗权 医疗权是生命健康权的延伸。我国宪法第四十五条明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从法律的基点确保了平等的医疗权的实现。这既是法律规定,同时也是病人享有平等医疗权的伦理依据。 公民的生命得以维系,健康得以恢复,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一个社会的医疗卫生保健体系的完备和医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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