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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pdf

发布:2024-04-28约3.17千字共5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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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强化公司内部管理,保障公司员工合法权益,稳定员工队

伍,根据《市企业城填劳动者养老保险规定》、《市地方所属城镇企业职工和退休

人员大病医疗费用社会统筹的规定》、《市失业保险规定》、《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

行办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相关政策特制

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涉及的社会保险为基本养老保险、大病医疗统筹、失业保险

和工伤保险。

第三条公司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管理部门为公司综合管理部。

第四条本规定中涉及的“正式在册员工”为已与公司签定劳动合同并且人

事档案已调入公司的员工。

第五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全体员工。

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

第一条公司为正式在册员工办理基本养老保险。

第二条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公司和个人共同缴纳。

第三条员工个人按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工资基数,2000年度按

缴费工资基数6%缴纳,2001、2002年度按7%缴纳,2003年度以后按8%缴纳,

公司按月从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四条公司每月按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19%缴纳。

第五条新调入员工在原单位已上养老保险并建立个人账户且连续缴费的,

公司按个人账户转移单为其续上养老保险,当年缴费工资基数按个人账户转移单

记载的工资基数确定。若原单位缴费截止时间超过劳动合同确定的起始月份,公

司将退还原单位该部分款项。

第六条以前上过养老保险未建立个人账户的员工,经社保中心核定缴费记

第七条以前上过养老保险并建立个人账户但中断缴费的员工,公司从劳动

合同确定的起始月份起为其续上养老保险。

第八条从机关事业等未参加养老保险的单位调入的员工,经社保中心核定

工龄后,公司从劳动合同确定的起始月份起为其建立个人账户。

第九条不能确定上年月平均工资的员工,调入当年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按上

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

第十条新参加工作的员工,公司从劳动合同确定的起始月份起为其建立个

人账户,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按转正当月工资(基础工资)确定。

第十一条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度为每年4月至次年3月。个人缴费基数每

年1月由社保中心核定,一经确定缴费年度内不得变更。

第十二条员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不计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

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十三条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按国家及有关政策执行。

第三章大病医疗统筹

第一条公司为正式在册员工办理大病医疗统筹。

第二条公司按劳动合同确定的起始月份起缴纳大病医疗统筹费。

第三条大病医疗统筹费由公司和个人共同缴纳。

第四条员工个人按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工资基数,按缴费工资基

数的1%缴纳,公司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五条公司按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6%缴纳。

第六条大病统筹费缴费年度为每年4月至次年3月。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每

年1月由社保中心核定,一经确定缴费年度内不得变更。

第七条员工患病、非因工负伤一次性住院的医疗费用或者30日内累计医

疗费用超过2000元的,属大病医疗费统筹范围。

第八条员工个人缴纳的大病医疗统筹费不计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

第九条大病医疗费用报销按国家及市有关政策执行。

第四章失业保险

第一条公司为正式在册员工办理失业保险。

第二条公司按劳动合同确定的起始月份起缴纳失业保险费。

第三条失业保险费由公司和个人共同缴纳。

第四条员工个人按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工资基数,按缴费工资基

数的0.5%缴纳,公司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五条公司按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1.5%缴纳。

第六条失业保险费缴费年度为每年4月至次年3月。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每

年1月由社保中心核定,一经确定缴费年度内不得变更。

第七条员工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不计入个人当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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