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经济法律关系.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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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经济法律关系 本章重点: 经济法律关系的定义 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的概念、特点、条件和种类 经济法律关系的运行、管理和保护 链接:视频资料:讨债风波(时长:27分钟) 一、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 经济法律关系,是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其他经济实体在参加经济管理过程上和经营协调活动中发生的,由经济法律、法规确认和调整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存在和运行的经济权利、经济义务相统一的关系。 二、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 主体、客体、内容 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1、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概念和特征 主体的概念—参与经济法律关系,依法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主体的特征: (1)主要指参与经济活动的组织,包括国家经济管理机关和市场领域内的微观单位,个人只是少数。 (2)不同类别的主体,其活动宗旨、活动内容具有质的区别。 2、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分类 (1)国家机关(国家经济管理机关) (2)法人 (3)其他社会组织 (4)企业的内部组织、有关人员 (5)公民个人 3、主体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 (1)权利能力是资格、行为能力是能力。 (2)自然人——权利能力从出生到死亡,行为能力由年龄和智力状况决定。 A、完全行为能力—18岁以上*;神志清醒—独立 B、限制行为能力—10到18岁;不能完全辨认 —监护人同意 C、没有行为能力—未满10岁;完全不能辨认 —监护人代理 (3)法人——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共始终;统一在经营范围内。 (二)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 1、经济法律关系 内容的概念 *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2、经济权利的概念 *依法自己为、不为; *要求他人为、不为; *请求法律保护。 3、经济义务的概念 *依法; *必须为或者不为; *有法律强制性。 4、经济权利的种类 (1)所有权 A、概念—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B、特征—独立的、排他的、绝对的。 C、权能—占有、使用、收益、处分。 占有 所有人 非所有人 合法 非法 善意 恶意 1、客体的概念 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 2、客体的分类 (1)物 (2)货币、有价证券 (3)智力成果及权利 (4)管理对象 (5)行为 完成工作 ( 合法行为 ) 提供劳务 三、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终止 (一)产生、变更和终止的含义 产生——权利义务关系形成 变更——主体、客体、内容变化 终止——权利义务关系消灭 (二)法律事实 1、概念——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终止的情况。 2、种类 事件 行为 四、 民法基础知识 法律行为 1.无效的民事行为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3)对于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4)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5)违反法律或社会公众利益的; (6)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 (7)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2、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无效的民事行为自始无效。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在本质上属于“有效的”民事行为。如果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未在法定的期间内行使撤销权,则该行为视同“有效的”法律行为,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1)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界定:①重大误解;②显失公平 (2)撤销权的时效 如果自“行为成立”之日起超过1年,当事人才请求变更或者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该行为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对于可撤销的合同,具有撤销请求权的当事人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 代理 (一)代理的特征 1.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 委托合同、行纪合同、代理制度的区别:(1)代理制度中的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2)行纪合同中的行纪人必须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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