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饮用水水源水质,提昇公众饮用水品质,维护国民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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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名 稱:稱 : 飲用水管理條例 (民國 95 年 01 月 27 日 修正)
名名 稱稱 ::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為確保飲用水水源水質 ,提昇公眾飲用水品質,維護
國民健康 ,特制定本
條例 ;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
第 2 條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 ︰在中央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
府;在縣 (市) 為縣 (市) 政府 。
第 3 條 本條例所稱飲用水 ,指供人飲用之水;其種類如下:
一、自來水 :指依自來水法以水管及其他設施導引供
應合於衛生之公共給
水。
二、社區自設公共給水設備供應之水 。
三、經連續供水固定設備處理後供應之水 。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水 。
飲用水之水源如下 :
一、地面水體 :指存在於河川、湖潭、水庫、池塘或
其他體系內全部或部
分之水 。
二、地下水體 :指存在於地下水層之水。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水體 。
第 4 條 本條例所稱飲用水設備 ,指依自來水法規定之設備、
社區自設公共給水設
備、公私場所供公眾飲用之連續供水固定設備及其他
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
公告之設備 。
第 二 章 水源管理
第 5 條 在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或飲用水取水口一定距離內
之地區 ,不得有污染
水源水質之行為 。
前項污染水源水質之行為係指 ︰
一、非法砍伐林木或開墾土地 。
二、工業區之開發或污染性工廠之設立 。
三、核能及其他能源之開發及放射性核廢料儲存或處
理場所之興建 。
四、傾倒 、施放或棄置垃圾、灰渣、土石、污泥、糞
尿、廢油 、廢化學品
、動物屍骸或其他足以污染水源水質之物品 。
五、以營利為目的之飼養家畜 、家禽。
六、新社區之開發 。但原住民部落因人口自然增加形
成之社區 ,不在此限
。
七、高爾夫球場之興 、修建或擴建。
八、土石採取及探礦、採礦。
九、規模及範圍達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之鐵路 、大眾
捷運系統 、港灣及機
場之開發 。
一○、河道變更足以影響水質自淨能力 ,且未經主管
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
機關同意者 。
一一 、道路及運動場地之開發,未經主管機關及目的
事業主管機關同意者
。
一二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之行為。
前項第一款至第九款及第十二款之行為 ,為居民生活
所必要 ,且經主管機
關核准者 ,不在此限。
第一項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之範圍及飲用水取水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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