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安全技术工作规程:SD 267-88(十)房屋建筑工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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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安全技术工作规程
SD 267-88(十)房屋建筑工程
组织编写部门: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电力部劳资司
主 编 部 门: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电力部第二、三、四、六 、 十二工程局、葛洲坝、闽江工程局、富春江水工机械厂
批 准 部 门: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部、水利部
试 行 日 期:1988年7月1日
目 录
第一章 基础
第一节 土基开挖
第二节 石基开挖
第三节 基础砌(浇)筑
第四节 基础回填
第二章 墙体
第一节 砖墙砌筑
第二节 其他砌体砌筑
第三节 装配式墙板吊装
第三章 楼盖板
第一节 预制空心楼板安装
第二节 框架结构安装
第三节 现浇混凝土楼板
第四章 屋面
第一节 屋架安装
第二节 屋面铺设
第五章 装修
第一节 抹灰、粉刷
第二节 油漆、玻璃
第三节 附属设备安装
第十篇 房屋建筑工程
第一章 基 础
第一节 土 基 开 挖
第1.1.1条 开挖沟槽、基坑等,应根据土质和挖掘深度放坡,必要时设置固壁支撑。挖出的泥土应堆放在沟边lm以外,堆土高度不得超过1.5m。
第1.1.2条 挖掘土方,应从上而下按设计边坡逐层开挖,严禁反坡掏挖,以防塌方伤人。
第1.1.3条 拆除固壁支撑,应自下而上进行,填好一层,再拆一层,不得一次拆到顶。拆换固壁平撑,须将新的装上后再拆旧的,并须分段拆换。
第1.1.4条 用于固壁支撑的木板,不得断裂、腐朽;厚度不得小于5cm。撑木直径不得小于100cm。
第1.1.5条 沟槽支撑应经常检查,如发现弯曲、松动等现象,必须及时加固或更换。
第1.1.6来 挖土前,必须排除积水和检查有无塌方、陷裂等现象。发现问题应妥善处理后,方可施工。在雨季或有地下水、流沙的地区挖土时,应根据具体情况增加放坡或采用固壁支撑。
第二节 石 基 开 挖
第1.2.1条 开挖岩石深槽和挖深坑,应根据地质情况和施工要求,设置边坡、顶撑或固壁支护,严防片帮、塌方。
第1.2.2条 使用风动工具开挖基槽时,必须采用湿式作业,不宜湿式作业的高寒地区,必须采用有效的捕尘措施。
第1.2.3条 钻深孔大于2m时,必须备有长短钎。不准用长钎开孔或打浅孔,以防断钎伤人。
第1.2.4条 吹炮孔的吹风管应弯成90°并带有截门。吹孔时,如附近有人,应打招呼后再开截门,以免碎石伤人。
第1.2.5条 爆破前,应将放炮时间、警戒范围及警报信号等事先通知附近单位和有关部门。爆破时,须设安全岗哨巡回警戒,督促人畜及时离开危险区域。
第1.2.6条 在建筑物或机电设备附近爆破时,孔深及装药量应严格控制,必须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和防护工作。尽可能采用静态爆破。
第1.2.7条 发生瞎炮,严禁掏挖或在原炮眼重内新装药爆破,处理瞎炮应指定专人, 当班处理不完交下班继续处理。在未处理好前,其他人员不得进入危险区。
第三节 基 础 砌(浇)筑
(Ⅰ)基础砌筑
第1.3.1条 基础彻筑前,应先检查基槽(坑)壁的稳定情况,如有坍塌危险,应先予支护。在彻筑中发现塌方现象,应先离开可能塌方的地段,并及时报告领导,经妥善处理后,方可继续砌筑。
第1.3.2条 在深基槽(坑)内砌筑,上下应设置爬梯或马道,禁止踩蹬砌体或固壁支撑上下。
第1.3.3条 在深度超过1.5m的深槽内砌筑基础,向槽内运送砖、石时,应用活动卸槽或吊运,不得从高处直接往槽内抛扔。卸料时应有信号,下方不准有人。
第1.3.4条 砖石基础应均衡砌筑,以免地基不均匀沉陷而破坏砌体,引起事故。
第1.3.5条 在深度超过1.5m的深槽内砌砖、石基础,不得在跳板上使用大锤等工具。修整石块不准两人对面操作,一般应戴防护眼镜。
(Ⅱ)基础浇筑
第1.3.6条 基槽深度超过1.5m时,浇筑混凝土卸料,应采用移动滑槽(倾斜度不宜大于45°)或使用溜筒。溜槽应设防护挡板和护身栏杆、节间必须连接牢固。
第1.3.7条 使用电动震捣器时,必须遵守本规程第九篇的有关规定。
第1.3.8条 基槽立模之前,应认真检查槽壁土壤的稳定情况。距离槽口1m以内。不得堆放模板等材料。向槽内运送材料,应使用溜槽或用绳索吊运,上下操作人员要互相呼应。分段立模时,应随时打桩或支撑稳定。
第1.3.9亲 拆除模板,应自上而下按程序分段进行,拆除时不得硬撬猛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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