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洞庭湖生态补偿机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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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洞庭湖生态补偿机制 建议人:全国人大代表、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赖小民
承办司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西部开发司
赖小民代表建议
洞庭湖作为我国第二大淡水湖担负着长江流域水安全、生态安全的重大责任,具有保持江湖水域生态平衡的重要功能。近年来,洞庭湖区受江湖关系、气候变化和人类活动等因素影响,湖泊萎缩、生态退化问题日益凸显,统筹湖区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刻不容缓
一、存在问题
长江河道下切、水位下降,引起了江湖关系深刻调整,洞庭湖生态环境出现了新变化、新问题。具体而言,有如下三个方面:
(一)洞庭湖出现缺水问题,缺水影响扩大
一是湖区内枯水期延长。洞庭湖出现三口断流提前、断流时间延长。二是入湖水量大幅减少。枯季洞庭湖入湖水量减少了大约80%。三是出湖水流加快。长江干流洞庭湖出口处水位降低,湖水与降水落差较大,出湖水流加速,这将会促使洞庭湖成为长江边悬湖。四是湖水利用率降低。洞庭湖大约有80%的入湖水量在汛期,水资源调配能力较低
(二)洞庭湖生态功能退化
一是湿地生态质量下降。主要体现在湖区草洲和泥滩呈现破碎化。随着时间的推移,草洲和泥滩数量都呈现不断增加趋势,然而面积却都减少了。二是生物种群不断下降,物种多样性受到威胁。诸如白头鹤、白枕鹤等物种的消失;鱼类品种也大幅减少。三是渔业产值大幅度下降。年捕获量减少了大约一半
(三)洞庭湖水体污染未得到遏制
一是湖区水质总体污染程度加深。2003―2014年期间,水质质量下降,优质水占比下降,劣质水占比上升。二是水质富营养化趋势明显,富营养化程度加深。近年来,洞庭湖湖体总磷、总氮持续超标,整体呈上升趋势,湖体的营养水平也逐步从较低水平转变为中营养水平,再转变为富营养水平。三是饮用水的达标率较低。特别是乡镇地区的饮用水达标率比较低
同时,由于受到法律、政策、经验不足等因素影响,洞庭湖生态补偿机制仍不完善,具体表现在:一是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且对现有相关法律法规的把握不精准,导致现有生态补偿机制缺乏完备性和科学性;二是对生态补偿定位不清晰,没有明确洞庭湖生态补偿的范围、对象、标准、方式和时间;三是问责制度不完善,处于初级阶段,仅实施了湘江生态补偿奖惩制度;四是专项生态补偿标准偏低,生态补偿资金不到位
二、建议
(一)简化行政审批,加速推进生态补偿制度建立
建议从洞庭湖流域管理的角度建立大湖协调机制,对于洞庭湖重点工程,如四口水系综合治理工程等,国家有关部门应简化审批程序,加快推进项目实施与落地;在生态补偿制度建立上,按照“权、责、利统一”原则,分别建立蓄滞洪区、湿地、供水通道等生态补偿制度,针对具体的生态问题,建立不同的生态补偿制度
(二)完善立法修订和整合,明确受益者和保护者的权利和义务
建议充分发挥立法机关的作用,推进立法进程,对现有法律法规进行修订与整合,制定统一内容的“洞庭湖保护条例”;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谁受益、谁补偿,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建立生态补偿机制。以法作为依据,督促受偿者切实履行生态保护建设责任,保障保护者的权益
(三)加大生态补偿投入力度,尤其是重点生态功能区的补偿投入
建议坚持“国家补偿机制为主,湖南省政府适当补偿为辅”原则,切实加大生态补偿投入力度。国家根据洞庭湖具体情况投入资金,加大资金投入比例,同时积极考虑用财政资金撬动金融资本、民间资本,多渠道拓宽资金来源;建立国家生态补偿基金,给予群众因洞庭湖生态保护遭受经济损失适当的补偿;完善资金分配方法,加大“重点生态功能区”的投入补偿力度
(四)运用经济、行政、法律手段,开展多元化生态补偿模式探索和试点
建议搭建协商平台,完善支持政策,引导和鼓励开发地区、受益地区与生态保护地区通过自愿协商建立横向补偿关系,采取资金补助、产业转型、智力培训、技术扶持等方式实施横向生态补偿;积极运用碳交易、排污权交易、水权交易、生态产品服务标志等补偿方式,同时灵活运用一次与多次生态补偿模式,探索市场化多元补偿模式;加快建立和完善对沅江、澧水、湘江等重点流域、重点生态功能区、自然保护区、水源保护区的生态补偿机制,不同生态区、不同项目采用不同的生态补偿机制
(五)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形成完善健全的问责考核机制
建议建立统一的部际协调机制,加强对洞庭湖生态补偿机制建立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重点研究解决洞庭湖生态补偿机制建设工作中面临的重大问题;国家加强对洞庭湖生态补偿资金分配使用的监督考核,严格补偿资金的使用与管理,专款专用,确保补偿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效果;建立完善的问责机制,明确问责的原则和力度,确保生态补偿政策落到实处
国家发展改革委西部开发司办理并复文
一、关于简化洞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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