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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北京光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鉴证报告
(2012)京会兴核字号
北京光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对后附的北京光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贵公司”)
截至2011年12月31日止《201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进行了鉴
证。
贵公司的责任是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及相关格
式指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编制《2011年度
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提供相关的真实、合法、完整的实物证据、
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口头证言以及我们认为必要的证据。我们的责任是在实
施审核工作的基础上对《201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发表鉴证
意见。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
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鉴证工作。该准则要求我们计划和实施鉴证工
作,以对《201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
取合理保证。在鉴证过程中,我们实施了检查有关资料与文件、抽查会计记录等我
们认为必要的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本报告是我们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及相关格式
指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编制募集资金专项
报告与贵公司提供的募集资金相关资料,在审慎调查并实施了必要的鉴证程序基础
上对所取得的资料作出的职业判断,并不构成我们对贵公司募集资金的投资项目前
景及其效益实现的任何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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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认为,贵公司《201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编制
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及相关格式指引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编制募集资金专项报告的规定,在所有重大
方面如实反映了贵公司截至2011年12月31日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本鉴证报告仅供2011年度报告披露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我们
同意将本报告作为2011年度报告的必备文件,随其他文件一起报送并对外披露。
附件:北京光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
告》。
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北京市 二○一二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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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光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第21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年度
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格式》等有关规定,北京光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会编制了截至2011年12月31 日止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
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一、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 实际募集资金金额、资金到位时间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北京光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批复》(证监许可[2011]1106号文)批准,并经深圳证券
交易所同意,本公司由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用向股票配售对象询
价配售与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发行方式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
股(A股)2,740万股,每股面值1.00元,发行价为每股52.5元,募集资金总额为143,850
万元,扣除证券承销费及保荐费用5,065.5万元后的募集资金为人民币138,784.5万
元,已由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11年7月29 日汇入本公司在北京
银行翠路支行开设的人民币账户。另扣减审计费、律师费及信息披露等其他发行费
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138,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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