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海划界必须对日坚持大陆架原则(林晔201311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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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海划界必须对日坚持大陆架原则※ 本文原发表于2013年初浙大求是儿女网第15期上,现在看来,仍未过时.
林晔 (南京信息工程大学)
正当钓鱼岛问题中、日紧张对峙之际,《环球时报》2012年9月27日刊登《竺可桢师徒两岸共保钓鱼岛》一文,揭示1969-1972年间竺老和他的门生高徒张其昀、沙学浚在两岸分别在地理学和历史地理学方面高举保钓大旗,引起高层重视,宣示主权,改变过去在地图上的错误标示,捍卫国家利益,功不可殁。
作为教训,过去很长一段时期对日过于软弱,导致对方无理还得寸进尺,占了上风。以标志国家主权的地图为例,解放前的1948年,由申报馆发行的当时最权威的《中国分省新图》中台湾省一图内,钓鱼岛竟在其所在海域中消失。解放后的1958年,由地图出版社出版的《世界地图集》中的中国诸图中也缺标钓岛,但在日本地图的附图琉球群岛一图中,不仅将钓鱼岛划到分界延线的日方一侧,而且还以日本的命名尖阁群岛及鱼钓岛标出。究其因或由于沿袭日本殖民统治时期台湾地图的一贯标法,以及当时海洋资源还没有引起重视等客观原因,当然也有我方长期陷于内耗疏于涉外事务的主观因素有关,而这一切又发生在日本军国主义虽然败降但却在冷战格局、美霸卵翼下没有得到彻底根治这一国际背景下,也就见怪不怪了。
这里值得一提的是:张其昀先生解放前任浙大文学院院长兼史地系主任,1948年上半年,他开的《中国地理总论》是我们的一门必修课。印象深刻的是,他讲课时,经常悬挂一幅从黑板上方一直拖到讲坛的《中国地形图》(三百万分之一)。有一次,他用教鞭指着我国从南海到东海的十二段线(那时北部湾也有一段线)的东海一段,深情地说:此图未标钓鱼岛,海上界线也指向不确。主权不争,后患无穷!这与上文中提到的“埋了一颗炸弹”,都异曲同工,不幸言中。均说明老一辈的学者忧国之心无论身在此彼两岸都是同样的炽热。
关于大陆架
大陆架(棚),亦称陆架(棚)过去的定义是指大陆海岸自然延伸到海深200米等深线的海域,自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我国于1995年批准生效)实施后改为从海岸延伸到海底坡度急剧增大处,
如图一所示。其宽度从极窄(如岛国的岛架)到1000公里不等,其外缘深度一般不超过200米或200米左右,所以和以前大陆架的定义几乎等同。大陆架之所以称大陆的自然延伸,是因为在地球的冰川期,海平面下降,大陆架露出海面成为陆地;而在间冰期,则被上升的海洋淹没成为浅海。一个国家在法律意义上的大陆架是依其陆地领土自然延伸的原则确认的。确定沿海国大陆架宽度的标准有三:(1)从领海基线到陆架边缘不到200海里的可扩展到200海里;(2)超过200海里的宽度,不应超过350海里;(3)不应超过2500米等深线100海里。沿海国对大陆架的自然资源享有勘探和开发权,而且还规定这种权利不取决于(他国的)有效占领或宣示占领。
东海大陆架,其北缘约在32.5°N,该纬度海底深度的剖面图如图二所示,大陆架的外缘约在冲绳海槽以西约80公里处(如图四)。而在东海南缘,约在钓鱼岛所在的25.8°N,大陆架外缘约在冲绳海槽以西约120公里处(如图三、周四)。从图二、图三这两张洋底剖面图来看,大陆架边缘海底坡度的变化是很明显的。
图四 东海大陆架及专属经济区划界示意图(中日间)
关于专属经济区和“中间线”
专属经济区是从1972年拉丁美洲国家为保卫发展中国家海洋权益而提出的200海里“承袭海”这一概念演变过来的。专属经济区的宽度是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超过200海里。在这一海域中,沿海国享有对自然资源的专属权利及其管辖权。从东海的实际情况来看,不但专属经济区中、日之间有交叉重叠的地区,而中方主张的大陆架边缘更与日方的经济专属区有重叠,即重叠海域更广。但是从大陆架宽度的第一条标准来看,日本虽然是岛国,其陆架即岛架虽窄,但也可扩及200海里,即与专属经济区的界线是一致的,也可认为是对专属经济区的一种补偿。这样,日方所主张的按双方专属经济区而提出的所谓“中间线”或即双方领海之间的地理中间线,完全没有考虑中方主张的大陆架外缘线,显然是极不合理的,我方理应坚持按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关于大陆架的权益及其法律地位予以批驳,指出日方拒绝承认大陆架的自然延伸原则,提出专属经济区或领海之间的“中间线”是完全不合理的也是在原则上站不住脚的。(几条界线的示意图见图四)
至于两国陆架之间或一国陆架与他国专属经济区之间是否可划“中间线”(如图四中的点虚线),则要根据联合国大陆架界限委员会的审定原则来确定,因为领海或专属经济区的海洋地理地质条件与大陆架的地理地质条件有很大的差异,前者可在双方协议下产生中间线,后者因涉及陆架的特性,不一定可以议定“中间线”。但从东海的实际情况来看,按中方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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