辅仁大学学生奖惩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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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仁大學學生獎懲辦法
94年6月17日 93學年度第2學期臨時校務會議修正
95年6月8日 94學年度第2學期校務會議修正
96年1月4日 95學年度第1學期校務會議修正
97年1月10日 96學年度第1學期校務會議修正
97年6月5日 96學年度第2學期校務會議修正
99年6月10日98學年度第2學期校務會議修正,試行1年
100年6月8日 99學年度第2學期校務會議修正
101年3月8日 100學年度第6次行政會議修正
102年1月10日 101學年度第1學期校務會議修正
103年6月5日 102學年度第2學期校務會議修正
總則
第一條:本校為鼓勵學生敦品勵學,樹立優良校風,以達全人教育之目標,特依據大學法第32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校學生獎懲分獎勵、懲罰兩部份:
一、獎勵:分記嘉獎、記小功、記大功、其他獎勵等。
二、懲罰:分記申誡、記小過、記大過、定期察看、強制休學、退學及開除學籍。
第二章 獎勵
第三條: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記嘉獎乙次或以上之獎勵:
一、品行端正、足資示範者。
二、拾金(物)不昧,殊堪嘉獎者。
三、愛護公物、注意公德有具體事蹟者。
四、服務熱心者。
五、參加校內外各項競賽或課外活動,有優良成績表現者。
六、其他優良事蹟經師長認為應予嘉獎者。
第四條: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記小功乙次或以上之獎勵:
一、在校內外有裨益國家、社會或增進校譽之表現者。
二、具有見義勇為或敬老扶幼卹殘之具體事蹟,有助於社會優良風氣之發展者。
三、代表學校參加校外各項競賽或課外活動獲致亞軍(含)以上之榮譽者。
四、擔任班、系、院代表或社團、學生自治組織、體育校代表隊之主要幹部(含總幹事或相當職務以上者),全學期熱心負責,且有績效者。
五、其他優良事蹟經師長認為應予記功者。
第五條: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記大功乙次或以上之獎勵並發給奬狀:
一、倡導愛國運動有特殊優異之成績表現者。
二、有特殊優良之行為,堪為全校學生楷模者。
三、對於校務之發展,提出卓越之建議,經學校採行者。
四、揭發重大不法活動,經查明屬實者。
五、個人或團體代表學校參加國際性或全國性各項活動或競賽,表現優異
為校爭光者。
六、擔任社團、學生自治組織工作,對於樹立校譽有特殊貢獻事蹟者。
七、其他特別優良行為經學生獎懲委員會核定者。
第三章 懲罰
第六條: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情節輕重,分別記申誡乙次或以上之處分:
一、妨害公共秩序者。
二、非本宿舍住宿生未得管理人員許可,擅自進入學生宿舍者。
三、在教室或學校宿舍不保持肅靜影響教學或影響他人安寧不聽勸止者。
四、違反宿舍管理辦法情節輕微者。
五、未依規定張貼海報或插立旗幟者。
六、執行公務服務不盡職責者。
七、違反本校考試規則第三條至第七條之規定,情節輕微者。
八、無故曠席或故意規避不參加學校及院系所(含)以上之單位規定參加之集會或活動者。
九、隱匿真實住址不報或所報住址不實或住址變更不報者。
十、在校內吸菸區以外吸菸者。
十一、在禁止使用手機之場所或會議中使用手機不聽勸止者。
十二、有其他相當於上列各款之情事者。
第七條: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情節輕重,分別記小過乙次或以上之處分:
一、具有第六條各款情形之一者,其情節較重﹔或經記申誡處分後仍不知悔改者。
二、態度傲慢,對教職員無禮貌者。
三、互相鬥毆者。
四、傷害他人之身體健康或惡意破壞其名譽者。
五、破壞公物或擅自移動公物猶圖抵賴者。
六、違犯本校之規定駕駛汽機車闖入校園者。
七、在校外言行有損校譽者。
八、非本宿舍住宿生不服管理人員勸阻,強行或非法進入宿舍者。
九、違反宿舍管理辦法情節嚴重者。
十、違反本校考試規則第三條至第七條、第九條之規定,情節嚴重者。
十一、代表學校參加校外活動,無故曠席或不服領隊人員約束者。
十二、未依規定於校內舉辦課外活動者。
十三、將己有證件轉借他人使用或冒用他人證件者。
十四、侵害智慧財產權或違反台灣學術網路管理規範,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情節輕微者。
十五、有性騷擾或公然猥褻之行為,情節輕微者。
十六、不當涉足賭場、酒店及其他相類場所者。
十七、違反學生校區外活動安全輔導辦法者。
十八、酗酒滋事者。
十九、於校園內非指定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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