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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仁大学学生奖惩办法.doc

发布:2017-09-01约4.14千字共6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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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仁大學學生獎懲辦法 94年6月17日 93學年度第2學期臨時校務會議修正 95年6月8日 94學年度第2學期校務會議修正 96年1月4日 95學年度第1學期校務會議修正 97年1月10日 96學年度第1學期校務會議修正 97年6月5日 96學年度第2學期校務會議修正   99年6月10日98學年度第2學期校務會議修正,試行1年 100年6月8日 99學年度第2學期校務會議修正 101年3月8日 100學年度第6次行政會議修正 102年1月10日 101學年度第1學期校務會議修正 103年6月5日 102學年度第2學期校務會議修正 總則 第一條:本校為鼓勵學生敦品勵學,樹立優良校風,以達全人教育之目標,特依據大學法第32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校學生獎懲分獎勵、懲罰兩部份: 一、獎勵:分記嘉獎、記小功、記大功、其他獎勵等。 二、懲罰:分記申誡、記小過、記大過、定期察看、強制休學、退學及開除學籍。 第二章 獎勵 第三條: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記嘉獎乙次或以上之獎勵: 一、品行端正、足資示範者。 二、拾金(物)不昧,殊堪嘉獎者。 三、愛護公物、注意公德有具體事蹟者。 四、服務熱心者。 五、參加校內外各項競賽或課外活動,有優良成績表現者。 六、其他優良事蹟經師長認為應予嘉獎者。 第四條: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記小功乙次或以上之獎勵: 一、在校內外有裨益國家、社會或增進校譽之表現者。 二、具有見義勇為或敬老扶幼卹殘之具體事蹟,有助於社會優良風氣之發展者。 三、代表學校參加校外各項競賽或課外活動獲致亞軍(含)以上之榮譽者。 四、擔任班、系、院代表或社團、學生自治組織、體育校代表隊之主要幹部(含總幹事或相當職務以上者),全學期熱心負責,且有績效者。 五、其他優良事蹟經師長認為應予記功者。 第五條: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記大功乙次或以上之獎勵並發給奬狀: 一、倡導愛國運動有特殊優異之成績表現者。 二、有特殊優良之行為,堪為全校學生楷模者。 三、對於校務之發展,提出卓越之建議,經學校採行者。 四、揭發重大不法活動,經查明屬實者。 五、個人或團體代表學校參加國際性或全國性各項活動或競賽,表現優異 為校爭光者。 六、擔任社團、學生自治組織工作,對於樹立校譽有特殊貢獻事蹟者。 七、其他特別優良行為經學生獎懲委員會核定者。 第三章 懲罰 第六條: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情節輕重,分別記申誡乙次或以上之處分: 一、妨害公共秩序者。 二、非本宿舍住宿生未得管理人員許可,擅自進入學生宿舍者。 三、在教室或學校宿舍不保持肅靜影響教學或影響他人安寧不聽勸止者。 四、違反宿舍管理辦法情節輕微者。 五、未依規定張貼海報或插立旗幟者。 六、執行公務服務不盡職責者。 七、違反本校考試規則第三條至第七條之規定,情節輕微者。 八、無故曠席或故意規避不參加學校及院系所(含)以上之單位規定參加之集會或活動者。 九、隱匿真實住址不報或所報住址不實或住址變更不報者。 十、在校內吸菸區以外吸菸者。 十一、在禁止使用手機之場所或會議中使用手機不聽勸止者。 十二、有其他相當於上列各款之情事者。 第七條: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情節輕重,分別記小過乙次或以上之處分: 一、具有第六條各款情形之一者,其情節較重﹔或經記申誡處分後仍不知悔改者。 二、態度傲慢,對教職員無禮貌者。 三、互相鬥毆者。 四、傷害他人之身體健康或惡意破壞其名譽者。 五、破壞公物或擅自移動公物猶圖抵賴者。 六、違犯本校之規定駕駛汽機車闖入校園者。 七、在校外言行有損校譽者。 八、非本宿舍住宿生不服管理人員勸阻,強行或非法進入宿舍者。 九、違反宿舍管理辦法情節嚴重者。 十、違反本校考試規則第三條至第七條、第九條之規定,情節嚴重者。 十一、代表學校參加校外活動,無故曠席或不服領隊人員約束者。 十二、未依規定於校內舉辦課外活動者。 十三、將己有證件轉借他人使用或冒用他人證件者。 十四、侵害智慧財產權或違反台灣學術網路管理規範,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情節輕微者。 十五、有性騷擾或公然猥褻之行為,情節輕微者。 十六、不當涉足賭場、酒店及其他相類場所者。 十七、違反學生校區外活動安全輔導辦法者。 十八、酗酒滋事者。 十九、於校園內非指定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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