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起城管行政执法案例及案例分析.doc
文本预览下载声明
三起城管行政执法案例及案例分析
O
O
O
O
O
O
O栾期橐铡
o
o
o
o
o
o
o
N疆豳豳li
黧r
●…………●_-_一-
三一_国d量i舳一|I=皇一
——-|_—l—鱼.,●曩啊■—U啊.
1-蠲-
■—誉啊■1I■■■■●lI
案例一
争议焦点:产权所有人与审批件持有人谁应该承
担违章责任
案例简介:
2004年3月1日,哈尔滨市城管执法局直属分局执
法人员巡视发现,在南岗区文昌街文昌立交桥,正
大集团门前绿地内有一高18米,双面单立柱广告
牌,内容是鼎鹿牌水泥,执法人员开始就此案
进行了调查.
经查,该广告设施是哈尔滨园林广告装潢公司与
黑龙江省绿色视野广告公司合作设立.从双方协议
看,该广告设施设立的时间是1999年3月;作为甲方
的哈尔滨园林广告装潢公司负责办理审批手续并承
担法律责任;该广告设置后产权归哈尔滨园林广告
装潢公司所有.哈尔滨园林广告装潢公司负责人刘
景林出面配合执法调查,并出示了园林广告装潢公
司占,挖绿地缴费收据,但没有提供市城市管理局
市容审批部门准予设置的审批手续,其声称审批手
续丢失.
依据《哈尔滨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
十九条第三款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应当征得市市容
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审批手
续的规定,直属分局对哈尔滨市园林广告装潢公
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其罚款50O0元,并
限期自行拆除的行政处罚.
在处罚决定书下达后,园林广告装潢公司又推翻
了原证词,提供了市市容部门就此广告设施给绿色
视野广告公司的审批手续.提出该广告设施归绿色
视野广告公司所有,并非园林广告公司财产.由于
认定执法相对人存在争议,分局决定对该案件进行
重新立案调查.
案例分析:
从该案表面情况看,是广告公司在清理广告设施
的大环境下,有意拖延执法人员办案时间,达到能
缓则缓的目的.但从依法行政的角度,确实应该有
理有据地认定违章行为人.谁应该承担法律责任,
存在如下争议:
一
是认为该案不用重新调查,园林广告装潢公司
应作为违章行为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原因
是根据哈尔滨市园林广告装潢公司与绿色视野广告
公司的合同书中甲方职责第l条甲方负责设置
广告所需办理有关报建审批手续及广告内容报批手
续,承担因此造成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为此
对甲方哈尔滨园林广告装潢公司实施行政处罚是正
确的,不需要重新调查.
二是认为应该重新立案调查,绿色视野广告公司
作为违章行为人,应承担法律责任.原因是从审批
部门的户外广告准设证(该证件已经过期)来
看,设置单位是黑龙江绿色视野广告公司,审批件
允许谁设置,谁就是法律的直接责任人.
由于该广告设施价值1O万元左右,为避免后患,
有把握起见,分局决定撤销对园林广告装潢公司的
行政处罚,重新对绿色视野广告公司进行立案调
查,为此延长了该案的结案期限.
案例二
争议焦点:如何理解一事不再罚原则
案例简介:
2O03年5月,哈市城管行政执法局直属分局对买
卖街王某未经批准在其门前乱摆乱放杂物的违章行
为进行了调查.经过调查取证,确认违法事实成
立.依据《哈尔滨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
例》第四十七条第三项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
地临时堆放物料影响市容的,处以4o__20O元罚款
的规定,对王某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处以IO0元
罚款,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王某当即改正了
违法行为.
当天下午,执法人员再次进行巡视检查时,发现
该商家在同一地点再次摆出了同样的占道物品.为
了确保整治效果,执法人员决定再次取证,对该商
家重新进行行政处罚.但商家拒绝配合,而且就这
一
执法行为是否违反了一事不再罚的原则存有
争议.
案例分析: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对当事人的同
—一
一
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
罚,那么该商家的违法行为是否为同一违法行为?
我们认为该商家的第一次违法行为已经整改,应该
认定为行为终止,再次发现的违法行为,属于连续
行为,不是持续行为,应该进行另案处理,重新进行
取证,履行新的法律程序,可以实施行政处罚,不
违反一事不再罚的原则.如果违章行为人对第
一
次的行政处罚拒绝整改,属持续行为,就不能再
次进行处罚,否则就违反了一事不再罚原则.
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领域,这种你来我改,你
走我犯的情况经常出现,如何保证执法的合法性,
显得非常重要.所以只要第一次行政处罚后,违章
行为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了义务,并取得了整改后
的证据,再次出现的同样违法行为仍然可以依法进
行行政处罚.
案例三
争议焦点:如何看待审批手续的合法性
案情简介:
2005年4月26日,哈市城管行政执法局直属分局
执法人员对黑龙江禧龙陶瓷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在道
外区先锋路8号,黑龙江禧龙陶瓷大市场门前两侧设
立大型户外单立柱广告一案进行了调
显示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