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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质:残留溶剂的指导原则
杂质:残留溶剂的指导原则
1.介绍
本指导原则旨在介绍药物中残留溶剂在保证人体安全条件下的
可接受量,指导原则建议使用低毒的溶剂,提出了一些残留溶剂毒理
学上的可接受水平。
药物中的残留溶剂在此定义为在原料药或赋形剂的生产中,以
及在制剂制备过程中产生或使用的有机挥发性化合物,它们在工艺中
不能完全除尽。在合成原料药中选择适当的溶剂可提高产量或决定药
物的性质,如结晶型。纯度和溶解度。因此.有时溶剂是合成中非常
关键的因素。本指导原则所指的溶剂不是谨慎地用作赋形剂的溶剂,
也不是溶剂化物,然而在这些制剂中的溶剂含量也应进行测定,并作
出合理的判断。
出于残留溶剂没有疗效,故所有残留溶剂均应尽可能.去,以
符合产品规范、GMP 或其他基本的质量要求。制剂所含残留溶剂的
水平不能高于安全值,已知一些溶剂可导致不接受的毒性(第一类,
表 1),除非被证明特别合理,在原药、赋形剂及制剂生产中应避免
使用。一些溶剂毒性不太大(第二类,表 2 )应限制使用,以防止病
人潜在的不良反应。使用低毒溶剂(第三类,表 3 )较为理想。附录
1 中列出了指导原则中的全部溶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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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质:残留溶剂的指导原则
表中所列溶剂并非详尽无遗,其他可能使用的溶剂有待日后补充
列人。第一、二类溶剂的建议限度或溶剂的分类会随着。新的安全性
资料的获得而调整。含有新溶剂的新药制剂、其上市申请的安全性资
料应符合本指导原则或原料药指导原则(Q3A 新原料药中的杂质)
或新药制剂(Q3B 新药制剂中的杂质)中所述的杂质控制原则,或者
符合上述三者。
2. 指导原则的范围
指导原则范围包括原料药、赋形剂或制剂中所含残留溶剂.因此,
当生产或纯化过程中会出现这些溶剂时。应进行残留溶剂的检验。也
只有在上述情况下,才有必要作溶剂的检查。虽然生产商可以选择性
地测定制剂,但也可以从制剂中各成分的残留溶液水平来累积计算制
剂中的残留溶剂。如果计算结果等于或低于本原则的建议水平,该制
剂可考虑不检查残留溶剂,但如果计算结果高于建议水平则应进行检
测,以确定制剂制备过程中是否降低了有关溶剂的量以达到可接受水
平。果制剂生产中用到某种溶剂,也应进行测定。
本指导原则不适用于临床研究阶段的准新原料药、准赋形剂和准
制剂。也不适用于已上市的药品。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所有剂型和给药途径。短期(如 30 天或更短)
使用或局部使用时,允许存在的残留溶剂水平可以较高。应根据不同
的情况评判这些溶剂水平。
有关残留溶剂的背景附加说明见附录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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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质:残留溶剂的指导原则
3 .通则
3.1 根据危害程度对残留溶剂分类
“可耐受的日摄人量”(TDI )是国际化学品安全纲要(IPCS )用于
描述毒性化合物接触限度的术语。“可接受的日摄人量”(ADI )是
WHO 及一些国家和国际卫生组织所用的术语。新术语“允许的日接
触量”(PDE )是本指导原则中用于定义药物中可接受的有机溶剂摄
人量,以避免与同一物质的 ADI 混淆。
本原则中残留溶剂的评价以通用名和结构列于附录 1,根据它们
对人体可能造成的危害分为以下三类;
(1)第一类溶剂:应避兔的溶剂
为人体致癌物、疑为人体致癌物或环境危害物。
(2 )第二类溶剂。应限制的溶剂
非遗传毒性动物致癌或可能导致其他不可逆毒性测神经毒性或
致畸性)的试剂。
可能具其他严重的但可逆毒性的溶剂。
(3 )第三类溶剂:低毒性溶剂
对人体低毒的溶剂,无须制定接触限度;第三类溶剂的 PDE 为
每天 50mg 或 50mg 以上。
3.2 建立接触限度的方法
用于建立残留溶剂的 PDE 方法见附录 3 。用于建立限度的毒理数
据的总结见 Pharmeuropa ,Vol . 9 ,No . l ,Suplement,April 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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