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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第九章进出口商品检验.pptx

发布:2021-08-28约5千字共33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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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进出口商品检验;本章结构;第一节 商品检验的重要性;相关法律规定 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5条及199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 英国《1893货物买卖法》第34条-买方在卖方交货前应有合理的机会验货。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38条-买方须在可行的最短时间内验货。 ;按我国商检法规定: 凡列入出入境检验机构“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的进出口商品,必须由商检机构按照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进行检验;尚未制定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应当依法及时制定,未指定之前,可参照国家商检部门制定的国外有关标准进行检验。 除经国家商检部门审查批准免于检验者外,进口商品未经检验的,不准销售、使用;出口商品未经检验合格的,不准出口。; 交易双方应在合同中对商品检验有关的的问题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能够,这就是合同中的检验条款。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检验条款,其内容因商品种类和特性的不同而有差异,但通常都包括检验时间和地点、检验机构、检验证书、检验所依据的标准以及货物与合同规定不符时买方索赔的时限等项内容。;第二节 检验的时间和地点;1、在出口国检验 包括产地(工厂)检验和装运港(地)检验两种。 (1)产地(工厂)检验 货物在产地出运或工厂出厂前,由产地或工厂的检验部门或买方的验收人员进行检验和验收,并由买卖合同中的检验机构出具检验证书,作为卖方所交货物的品质、重量等项检验内容的最后依据。 卖方只承担货物离开产地或工厂前的责任。;(2)装运港(地)检验 又称“离岸品质、离岸重量”。 是指货物在装运港或装运地交货前,由买卖合同中规定的检验机构对货物进行检验,并以该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作为最后依据。卖方对交货后货物所发生的变化不承担责任。 采用上述两种方法时,即使买方在货物达到目的港或目的地后,自行委托检验机构对货物进行复验,也无权对商品的品质和重量等项检验内容向卖方提出异义。 从根本上否定了买方的复验权,对买方极为???利。;2、在进口国检验 分为目的港(地)检验和买方营业处所(最终用户所在地)检验。 (1)目的港(地)检验 “到岸品质、到岸重量”。 货物到达目的港或目的地时,由合同规定的检验机构在规定的时间内,就地对商品进行检验,并以该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作为卖方所交货物品质、重量等项检验内容的最后依据。 买方有权根据货物运抵目的港或目的地时的检验结果,对属于卖方责任的品质、质量等项检验内容的不符点,向卖方索赔。;(2)买方营业处所(最终用户所在地)检验 对于一些因使用前不便于拆开包装,或因不具备检验条件而不能在目的港或目的地检验的货物,通常在买方营业处所或最终用户所在地,由合同规定的检验机构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检验。 采取上述两种方法,卖方实际上须承担到货品质、重量等项检验内容的责任。这两种方法,对卖方极为不利。;3、出口国检验、进口国复验 卖方在出口国装运货物时,以合同规定的装运港或装运地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作为卖方向银行收取货款的凭证之一,货物运抵目的港或目的地后,由双方约定的检验机构在规定的地点和期限内对货物进行复验。复验后,如果货物与合同规定不符,而且属于卖方责任所致,买方有权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向卖方索赔。 兼顾买卖双方的利益。它是国际货物买卖中最常见的一种规定检验时间和地点的方法,也是我国进出口业务中最常用的一种方法。 ;4、装运港(地)检验重量、目的港(地)检验品质 “离岸重量、到岸品质”。 在大宗商品交易检验中 货物到达目的港后目的地后,如果货物在品质上与合同中的规定不符,而且不符点是卖方责任所致,对货物的品质向卖方提出索赔,但买方无权对货物的重量提出异议。;第三节 检验机构;(1)官方检验机构 国家或地方政府投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令对出入境商品实施检验、鉴定和监督管理的机构。 例:我国的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美国的美国食品药物管理局…. (2)半官方检验机构 一些有一定权威的、由国家政府授权、代表政府行使某项商品检验或某一方面检验管理工作的民间机构。 例:美国保险人实验室….;(3)非官方检验机构 由私人创办的、具有专业检验、鉴定技术能力的公证行或检验公司 例:英国劳埃氏公证行,瑞士日内瓦通用公证行….;3、我国的商品检验机构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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