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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水运工程质量检验标准(JTS_257-2008)宣贯培训研讨提出问题的处理建议和解答.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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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标准》宣贯培训研讨提出问题的 处理建议和解答 标准编写组整理 * 主 要 内 容 一、新老《标准》的过渡问题 二、《塑料排水板质量检验标准》废止后,塑料排水板质量检验的试验方法问题 三、验证性检验的费用及实施的有关问题 四、单位工程质量检验不合格时的责任追究和惩罚问题 五、《标准》取消优良等级后的优质工程评选问题 六、《标准》的电子版和配套应用软件问题 七、《标准》的深入宣贯培训问题 八、水运工程竣工资料的统一问题 九、《标准》的管理问题 十、新《标准》发布后,与《标准》贯彻实施有关的规定和文件的相应修改和调整问题 十一、对《标准》一些具体问题的统一解答 一、新老《标准》的过渡问题 【各地意见】 各项工程一律从2009年1月1日起实施新《标准》有一定困难。由于新《标准》的重大修订多,贯彻实施前的准备工作多。同时,各地买到《标准》的时间较晚,《标准》的培训也是从4月下旬才陆续开始,因此,希望部有关部门能考虑各地的情况,对新老《标准》过渡的若干问题予以具体明确。 【处理建议】 建议部水运局正式发文,对新老《标准》实施的过渡主要具体问题进行明确。《标准》组的具体建议如下: 1、2009年1月1日后开工的工程(包括在这以前签订合同的建设项目、单项工程和单位工程):从2009年1月1日起,一律按照新《标准》的规定执行。 一、新老《标准》的过渡问题 2、2009年1月1日前已经完工(或基本完工)但需在2009年1月1日后进行质量鉴定和验收的单位工程 。 (1)施工和监理单位的质量检验评定等级及资料仍按原标准的规定执行,无需重新进行整理或改动。 (2)质量监督机构的质量鉴定仍按原标准的规定进行。 (3)质量鉴定的结论,对于按原标准可鉴定为“优良”和“合格”的工程,其质量鉴定结论一律写为“符合《水运工程质量检验标准》(JTS275)检验合格规定”; 3、2009年1月1日前,尚未完工的单位工程 (1)已经完成和施工的分部工程和分项工程,并已按原《标准》通过质量检验评定或验收的,其质量等级、质量控制资料、质量检验资料可保留原有内容和格式,在进行竣工资料整理归档时可不做变更,其质量检验及验收结论均应自动转为质量检验合格。 一、新老《标准》的过渡问题 (2)尚未施工的分部工程和分项工程,应按新《标准》的规定执行。 (3)单位工程的质量检验,应按新《标准》的规定执行。其中对“涉及安全和主要成使用功能项目检测”,应选择过2009年施工的内容进行。 4、工程合同中有关质量等级约定条款的处理 可按如下原则由项目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协商解决。 (1)标准颁发后,工程合同中对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质量等级的约定应按照新《标准》的规定执行。对于以前已经签订合同的,亦应按照新《标准》的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2)质量监督机构在对已签合同有质量等级约定的工程进行质量鉴定时,对于按原标准规定鉴定可以达到“优良”等级的,在质量鉴定结论中可采用“按原标准规定评定为优良等级,并符合《水运工程质量检验标准》(JTS275)检验合格的规定”进行处理。 一、新老《标准》的过渡问题 5、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和分项工程划分计划的执行。 (1)过渡期前开工并已确定划分计划的单位工程,其分部工程和分项工程划分可不做修改。 (2)过渡期后开工或虽已开工但未确定划分计划的单位工程,其分部工程和分项工程划分应按新标准规定执行。 【水运局意见】可行,将发文明确。 (后注:最终没有发文。但是各地基本上是按照研讨意见执行的) 二、《塑料排水板质量检验标准》废止后,塑料排水板质量检验的试验方法问题 【各地意见】 交通运输部在“关于发布《水运工程质量检验标准》的公告”(2008年第40号文)中废止了《塑料排水板质量检验标准》(JTJ/T257-96)。对于塑料排水板质量检验的抽样及检验项目在《标准》中有规定,但是试验方法却没有了依据。 【处理建议】 1、建议在新编的《塑料排水板设计与施工技术规程》中增加一个附录进行处理。这一建议已与《塑料排水板设计与施工技术规程》修订组进行了沟通。 2、在该规程未颁发以前,其试验方法仍《塑料排水板质量检验标准》(JTJ/T257-96)得附录执行。(在“《标准》宣贯培训讲义”中对塑料排水板的质量检验和试验方法也有具体说明,也完全适用)。 【水运局意见】可行,纳入新修订的《塑料排水板设计与施工技术规程》。(后注:已纳入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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