降低标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20项)3.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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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低标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20项)
部门
序号
收费项目
原标准
现标准
原收费依据
备注
劳动保障
保存人事关系、档案管理费
15元/月
5元/月
原省物价局、财政厅、原劳动厅豫价费字〔1993〕67号
交通
汽车技术等级评定检测费
100元/车次
80元/车次
原省物价局、省交通厅豫价费字〔1998〕326号
国土资源
土地评估费
宗地
宗地
原省物价局、土地局豫价房字〔1995〕012号
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
4‰
3‰
101-200万元部分
3‰
2.5‰
201-1000万元部分
2‰
1.5‰
1001-2000万元部分
1.5‰
1‰
2001-5000万元部分
0.8‰
0.6‰
建设
一
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费
工程设计费6%
工程设计费5%
省发展改革委豫发改收费〔2004〕1555号
二
住房以外房产转让手续费
省发展改革委豫发改收费〔2005〕1825号
新建房
成交价0.5%
成交价0.3%
存量房
成交价0.8%
成交价0.5%
三
住房以外房产抵押(典当)手续费
抵押额0.1%
抵押额0.08%
省发展改革委豫发改收费〔2005〕1825号
含住房抵押(典当)手续费
四
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
1
房地产书面咨询服务费
300-1000元/件
100-500元/件
原省物价局、建设厅豫价房字〔1996〕187号
2
房屋买卖代理费
成交价0.5-2.5%
成交价0.2-1%
3
代办房地产交易手续费
成交价0.1%
成交价0.05%
4
代理房地产拍卖、典当、抵押收费
标的额0.1%
标的额0.08%
五
房地产评估收费(房产为主)
评估价
评估价
原省物价局、建设厅豫价房字〔1996〕187号
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
5‰
4‰
100万元以上至1001万元
2.5‰
2‰
1001万元以上至2000万元
1.5‰
1‰
2001万元以上至5000万元
0.8‰
0.6‰
六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
原收费标准降20%
省发展改革委豫发改收费〔2004〕1765号
具体收费标准另文下达
司法
一
公证费
原省物价局、司法厅豫价费字〔1998〕366号
(一)
证明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房屋转让、买卖及股权转让
500000元以下部分
标的额0.3%
标的额0.25%
500001元至5000000元部分,
标的额0.25%
标的额2%
500000l元部分
标的额0.2%
标的额1.5%
部分
标的额0.15%
标的额1%
部分
标的额0.1%
标的额0.08%
(二)
证明法律行为
1
证明民事协议
(1)
证明留学协议、定向培养协议、婚前财产协议、夫妻财产约定书、合伙协议等
150元/件
80元/件
(2)
证明养路费征收合同、供用电合同等
200元/件
50元/件
2
证明经济合同
(1)
财产抵押公证登记
400元/件
200元/件
(2)
证明房屋租赁
200元/件
100元/件
3
证明收养关系
(1)
生父母共同送养的
300元/件
100元/件
(2)
生父母单方送养的
600元/件
300元/件
(3)
其他监护人送养的
800元/件
400元/件
4
证明遗产继承,赠与和遗赠
受益额2%
200-500元/件
二
司法鉴定收费
省发展改革委、司法厅豫发改收费〔2007〕1160号
(一)
资产评估鉴定
鉴定金额
鉴定金额
10万元以下部分
2%
1.5%
10-100(含100)万元部分
1.5%
1%
100-500(含500)万元部分
1.0%
0.8%
500-1000(含1000)万元部分
0.5%
0.4%
1000-5000(含5000)万元部分
0.2%
0.15%
(二)
司法会计鉴定
鉴定金额
鉴定金额
省发展改革委、司法厅豫发改收费〔2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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