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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低标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20项)3.doc

发布:2018-12-03约3.06千字共7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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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低标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20项) 部门 序号 收费项目 原标准 现标准 原收费依据 备注 劳动保障   保存人事关系、档案管理费 15元/月 5元/月 原省物价局、财政厅、原劳动厅豫价费字 〔1993〕67号   交通   汽车技术等级评定检测费 100元/车次 80元/车次 原省物价局、省交通厅豫价费字〔1998〕326号   国土资源   土地评估费 宗地 宗地 原省物价局、土地局豫价房字〔1995〕012号       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 4‰ 3‰         101-200万元部分 3‰ 2.5‰         201-1000万元部分 2‰ 1.5‰         1001-2000万元部分 1.5‰ 1‰         2001-5000万元部分 0.8‰ 0.6‰     建设 一 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费 工程设计费 6% 工程设计费 5% 省发展改革委豫发改收费〔2004〕1555号     二 住房以外房产转让手续费     省发展改革委豫发改收费〔2005〕1825号       新建房 成交价0.5% 成交价0.3%         存量房 成交价0.8% 成交价0.5%       三 住房以外房产抵押(典当)手续费 抵押额0.1% 抵押额0.08% 省发展改革委豫发改收费〔2005〕1825号 含住房抵押(典当)手续费   四 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           1 房地产书面咨询服务费 300-1000元/件 100-500元/件 原省物价局、建设厅豫价房字〔1996〕187号     2 房屋买卖代理费 成交价0.5-2.5% 成交价0.2-1%       3 代办房地产交易手续费 成交价0.1% 成交价0.05%       4 代理房地产拍卖、典当、抵押收费 标的额0.1% 标的额0.08%       五 房地产评估收费(房产为主) 评估价 评估价 原省物价局、建设厅豫价房字〔1996〕187号       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 5‰ 4‰         100万元以上至1001万元 2.5‰ 2‰         1001万元以上至2000万元 1.5‰ 1‰         2001万元以上至5000万元 0.8‰ 0.6‰       六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   原收费标准降20% 省发展改革委豫发改收费〔2004〕1765号 具体收费标准另文下达 司法 一 公证费     原省物价局、司法厅豫价费字〔1998〕366号     (一) 证明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房屋转让、买卖及股权转让             500000元以下部分 标的额0.3% 标的额0.25%         500001元至5000000元部分, 标的额0.25% 标的额2%         500000l元部分 标的额0.2% 标的额1.5%        部分 标的额0.15% 标的额1%        部分 标的额0.1% 标的额0.08%       (二) 证明法律行为           1 证明民事协议           (1) 证明留学协议、定向培养协议、婚前财产协议、夫妻财产约定书、合伙协议等 150元/件 80元/件       (2) 证明养路费征收合同、供用电合同等 200元/件 50元/件       2 证明经济合同           (1) 财产抵押公证登记 400元/件 200元/件       (2) 证明房屋租赁 200元/件 100元/件       3 证明收养关系           (1) 生父母共同送养的 300元/件 100元/件       (2) 生父母单方送养的 600元/件 300元/件       (3) 其他监护人送养的 800元/件 400元/件       4 证明遗产继承,赠与和遗赠 受益额2% 200-500元/件       二 司法鉴定收费     省发展改革委、司法厅豫发改收费〔2007〕1160号     (一) 资产评估鉴定 鉴定金额 鉴定金额         10万元以下部分 2% 1.5%         10-100(含100)万元部分 1.5% 1%         100-500(含500)万元部分 1.0% 0.8%         500-1000(含1000)万元部分 0.5% 0.4%         1000-5000(含5000)万元部分 0.2% 0.15%       (二) 司法会计鉴定 鉴定金额 鉴定金额 省发展改革委、司法厅豫发改收费〔2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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