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修改变化浅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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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修改变化浅析
——以公文种类、公文格式和行文规则为例
2012年4月16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发布了《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办发〔2012〕14号),实现了新中国成立以来首次党政公文合一,这将对我国公文处理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产生深远的影响, 将在提高我国公文处理工作效率和质量的道路上向前迈进一大步,同时也将避免我国公文教学长期以来存在的党政不分或者混淆不清的问题。本文试通过对《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以下称新条例)、《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以下称旧条例)以及《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以下称旧办法)中公文种类、公文格式、行文规则方面的比较,认识掌握新条例的发展变化,为贯彻落实新条例提供参考资料。
一、公文文种变化,增强准确性
公文种类的变化是每次修订公文处理规定主要的部分。公文种类的增减是公文写作人员重点关注的内容,这直接关系到工作中文种使用的准确性。
(一)数量的变化
我们可以看到,新条例的文种共计15种,旧条例是14种,旧办法是13种。文种定义的措辞上,起始全部是“适用于……”的表述方式,更加科学。实际上,党政合一的文种只有14种,因为在“议案”的规定中,明确了使用机关是“各级人民政府”。除了“议案”这一文种,新条例首次对党政机关公文种类做了统一化处理。
通过对比,我们得知党政合一的14种公文种类和之前的处理规定相比变化有三:第一,新条例比旧条例多了命令(令)、公告、通告三种,删除了指示、规定、条例;第二,新条例比旧办法多了决议和公报两种;第三,新条例把会议纪要改成了纪要,我们认为该变化是为了避免公文标题在拟制中的重复,比如,按照之前的规定,有些会议纪要的题目应该是“XX省办公厅关于XXXX会议的会议纪要”,略显重复,修改之后就会避免此类现象。
(二)适用范围的变化
公文文种的变化会决定公文处理的正确性,而适用范围的变化则关系到公文处理的准确性。新条例15种公文中,意见、请示、批复在旧条例和旧办法中除了使用机关不同,适用范围和新条例是一致的;议案由于使用机关的单独性,适用范围和旧办法相同。其他11种或多或少均有变化:
1.决议
新条例对决议的规定和党的旧条例相同,而行政机关过去没有这一文种,今后也可以使用“决议”文种了。
2.决定
总的来看,新条例对“决定”的定义更加准确了,“对重要事项做出决策和部署”,“部署”,而非之前旧条例和旧办法的“安排”,准确程度增加。从2012年7月1日之后,党的机关“决定”将增加“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这两个作用;行政机关则取消了“对重大行动做出安排”这一作用。
3.命令(令)
对党的机关来说,这一文种是全新的,只要照章办事即可。对行政机关来说,新条例增加了“批准授予和晋升衔级”的作用,我们认为可能是兼顾到军队、公检法司等机关的公文处理。
4.公报
按照新条例的规定,行政机关也可以使用“公报”文种;而和旧条例相比,作用基本没有变化,只是措辞有些改变。
5.公告
过去党的机关公文没有这一文种,今后也可以使用该文种;新条例和旧办法相比,作用完全相同。
6.通告
过去党的机关公文没有这一文种,今后也可以使用该文种;和旧办法相比,新条例把“社会各有关方面”改为“在一定范围内”,我们认为这种模糊词语的使用更加准确,也有利于党政机关单位做好本职工作,减少推诿扯皮。
7.通知
和旧条例相比,新条例“通知”总的使用范围缩小了,删除了“发布党内法规、任免干部、传达上级机关的指示”这三个作用;和旧办法相比,新条例删除了“任免人员”的作用,在某种程度上把相关作用分担给其他文种,比如决定;新条例把旧条例和旧办法中“转发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这一作用同时删除,把相关作用直接改为“批转、转发公文”,这一点作用范围稍有扩大。
8.通报
和旧条例相比,把“交流重要情况”改为“告知重要情况”,由此我们可知该文种还有了类似通知的作用;和旧办法相比,把“传达重要精神或者情况”改为了“传达重要精神和告知重要情况”,适用范围基本没变,但是细节上还是有一些变化,这些要等到新条例施行之后才能看出具体效用。
9.报告
和旧条例相比,新条例删除了“提出建议”这一作用,肯定要分担到其他文种当中去,这点要在新条例实行之后观察;同旧条例和旧办法相比,把“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改为“回复上级机关的询问”,我们认为,这点摒弃了上级机关居高临下的姿态,表述更加人性化。
10.函
我们看到新条例规定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这五个作用,而旧条例还有一个“等”字,对于党的机关来说,该文种的使用范围实际缩小了,但使用范围更明确了。
11.纪要
首先我们看到文种名称发生了变化,前面对此也有提及。新条例中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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