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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友谊刑法修正案九解读讲义.pdf

发布:2017-12-15约1.45万字共11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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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万国助力司考 《刑法修正案(九)》讲义 韩友谊 总则部分 一、保安处分 预防犯罪的要求。禁止从业:释放后三至五年。 第三十七条之一:“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 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 三年至五年。 “被禁止从事相关职业的人违反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的决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 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其从事相关职业另有禁止或者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增加死缓犯执行死刑的合理限制 情节恶劣的故意犯罪才可以执行死刑。 第五十条第一款:“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 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 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三、完善异种自由刑的数罪并罚 有期徒刑并罚拘役,吸收;有期徒刑、拘役分别并罚管制的,并科。 第六十九条第二款:“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 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分则部分 一、增加对恐怖主义犯罪的周延惩罚 1、帮助恐怖活动罪 (共犯行为正犯化) 第一百二十条之一:“资助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或者资助恐怖活动培训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为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或者恐怖活动培训招募、运送人员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 定处罚。” 【帮助恐怖活动罪】 以物质资助从事恐怖活动的组织或个人,或者资助恐怖活动培训,或者为上述人员、活动招募、运送人员的, 是帮助恐怖活动罪。 1、主体: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都可以成立此罪。 深圳万国助力司考 2、行为:(1)资助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2)资助恐怖活动培训;(3)为恐怖活动组织、 实施恐怖活动或者恐怖活动培训招募、运送人员。 3、主观:故意,明知自己帮助的是从事恐怖活动的组织或者个人,而仍然希望或者放任有利于后期恐怖活动 顺利进行的局面出现。 这事“共犯行为正犯化”的立法模式,将本属于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罪的帮助犯独立规定为犯罪,对 其不再适用《刑法》第27 条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规定。 2、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 (预备行为既遂化) “第一百二十条之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为实施恐怖活动准备凶器、危险物品或者其他工具的; “(二)组织恐怖活动培训或者积极参加恐怖活动培训的; “(三)为实施恐怖活动与境外恐怖活动组织或者人员联络的; “(四)为实施恐怖活动进行策划或者其他准备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 为实施恐怖活动准备工具、实施培训或参加培训、进行联络、策划等准备活动的,是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 1、主体:一般主体。 2、行为: (1)为实施恐怖活动准备凶器、危险物品或者其他工具的; (2)组织恐怖活动培训或者积极参加恐怖活动培训的; (3)为实施恐怖活动与境外恐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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