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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商誉价值评估的研究
摘要:商誉是一项不可辨认的无形资产,在企业价值中的商誉评估已越来越受到投资者与经营者的关注,但对于“什么是商誉”至今仍然没有统一的认识,商誉的评估方法也存在理论性偏强的问题。本文从商誉的概念及特征入手,对商誉价值评估方法选择及评估中应注意的问题做了系统分析,最后给出了企业商誉价值评估的一些意见和建议,要不断探索商誉评估的方法及其中参数的确定方法,建立一套科学公正的商誉评估理论与方法体系。
关键词:无形资产;商誉;资产评估;价值评估
一、商誉的概念
(一)资产评估的商誉概念
目前资产评估中所称的商誉,是指企业所拥有的不可确指的可预期的未来超额收益能力的资本化价值。 2009年7月1日起施行的《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第16条规定:“可辨认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专有技术、销售网络、客户关系、特许经营权、合同权益等。不可辨认无形资产是指商誉”。
(二)本文的商誉概念
本文基于《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对企业商誉价值进行定义。
依据商誉的权属及特征,本文将商誉定义为:“商誉是企业拥有或控制的无法脱离企业而单独存在的能为其带来超额收益的不可确指性无形资产”。
二、商誉价值的评估方法分析
目前商誉的评估方法有两种,即超额收益法和割差法。
(一)超额收益法
1. 超额收益折现法
超额收益折现法基本思路是企业商誉这项无形资产能给企业在未来时期内带来多少超额收益,并按一定的资本报酬率进行折合成现值,以之作为商誉的评估值。计算公式为:
其中,G :企业商誉评估值, B t:第t年企业预期超额收益,i:折现率,n:企业预期具有超额收益的年限。从上式可以看出,超额收益法确定企业商誉价值,更关注的是企业的整体盈利能力,更能体现商誉的经济涵义和本质特征。超额收益折现法反映了企业超额收益不可能永久存在的客观事实,当企业的超额收益只能持续有限年度时,运用此方法来评估商誉价值较为合理。
2.超额收益法的影响因素
使用超额收益法评估商誉的价值,要受到四个基本因素的影响,它们是超额收益、资本化率、无风险报酬率以及收益年期。
(二)割差法
1.割差法公式。割差法又称余值法,即先评出企业整体资产价值,扣除企业全部有形资产和可确指无形资产价值后即为商誉的价值。用一个计算式来表达即:
商誉的评估值=企业整体资产评估值-企业各单项资产评估值之和
2.割差法评价。采用割差法评估的理论依据是,企业价值与企业净资产的区别。两个净资产价值大体相当的企业,由于经营业绩悬殊,预期收益悬殊,其企业价值自然悬殊。 “割差法”商誉价值的评估,限于盈利企业或经济效益高于同行业或社会平均水平的企业,其未能反映商誉是超额收益的实质,加上人为因素,评估的商誉与企业实际拥有的商誉价值差距较大。
(三)两种方法的选择问题
与“割差法”相比,“超额收益法”更能体现商誉所具有的使企业获取高于同行业利润即超额收益的特点,可以依靠企业的财务报告,同行业财务报告把握其中的参数。而“割差法”在应用中存在缺陷,表现为:
1.需用收益法确定企业的整体评估值,用成本加和法来确定企业的各项资产价值,在实际操作中难度大。
2.用企业实际购买成本代替企业整体资产评估值,受买卖双方谈判条件和谈判技巧的影响较大,无法真正反映企业的内在价值。
因此,实际评估中往往使用“超额收益法”进行商誉评估。
三、商誉价值评估应注意的问题
(一)商誉评估的条件
并非所有企业都有商誉。商誉只存在于那些长期具有超额收益的少数企业之中。一个企业在同类型企业中超额收益越高,商誉评估值越大。在评估实务中值得注意的是,企业的知名度与其商誉的评估价值没有必然的联系。企业知名度高并不意味着商誉的评估价值就一定很高。
(二)商誉的披露问题
注意商誉的信息披露。资本化的商誉价值可暂不计入资产权益总额,对商誉资产的披露采用资产负债表的附表形式予以披露,在其附表中应注明商誉的测试时间、所使用的方法、采用的行业标准等。由于企业商誉的价值会随着环境的变化或企业的经营状况的变化而变动,为了不给使用者带来误导作用,应每年对商誉评估一次。由于商誉资产具有非实体性、不确定性以及使用价值的非直接性,所以商誉比其他资产评估难度更大。因此,我们要强化商誉资产评估意识,重点研究商誉资产的范围和特点,评估适用的方法和科学依据,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提供优质的中介服务。
(三)商誉评估的方法选择
首先,商誉不能采用市场类比法进行评估。商誉是由众多因素共同作用形成,但形成商誉的个别因素不能单独计量的特征,决定了商誉评估不能采用市场类比的方法进行。其次,不能采用投入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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