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矿山工程部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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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矿山工程部分
煤炭工业出版社
[2001]92 号 北京
关于发布《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矿山工程部分)的通知
建标[2001]92 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 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各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有关行业协会:
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我部建标[2000]31号文要求,我们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编制了《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下简称《强制性条文》)。《强制性条文》包括城乡规划、城市建设、房屋建筑、工业建筑、水利工程、电力工程、信息工程、水运工程、公路工程、铁道工程、石油和化工建设工程、矿山工程、人防工程、广播电影电视工程和民航机场工程等部分。
《强制性条文》是现行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中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其他公众利益的内容,同时考虑了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方面的要求。列入《强制性条文》的所有条文都必须严格执行。《强制性条文》是参与建设活动各方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政府对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的依据。
今后新批准发布的工程建设标准,凡有强制性条文的,均在文本中明确表示,并编入《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矿山工程部分)已经原国家煤炭工业局组织审查,现批准实施,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矿山工程部分)由中国煤炭建设协会负责具体管理、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一年五月八日
抄送:国家人防办、总后营房部
前言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下简称本《强制性条文》)是根据建设部建标[2000]31 号文的要求,由建设部会同各有关主管部门组织各方面专家共同编制,经各有关主管部门分别组织审查后,由建设部审定
发布的。本《强制性条文》中包括城乡规划、城市建设、房屋建筑、工业建筑、水利工程、电力工程、信息工程、水运工程、公路工程、铁道工程、石油和化工建设工程、矿山工程、人防工程、广播电影电视工
程和民航机场工程等部分,覆盖了工程建设的主要领域。
本《强制性条文》的内容,是摘录现行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中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其他公众利益的、必须严格执行的强制性规定,并考虑了保护资源、节约投资、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政策要求。
本《强制性条文》是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一个配套文件,是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督的依据。
本《强制性条文》发布后,被摘录的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继续有效,两者可以对照使用。所摘条文的条、款、项等序号,均与原标准相同。
本《强制性条文》发布后,每年集中修订和补充一至二次,有关信息将在《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及时发布。今后,新制订和修订的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在报送报批稿时,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在备案时,均应
同时报送本《强制性条文》中需要修改和补充的条文。
为了便于随时置换和插入内容有改变的页张,全书均按章独立编排页码。例如,第一篇第2 章第1页的页码为1-2-1,余类推。
本《强制性条文》(矿山工程部分)由原国家煤炭工业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有关专家编制。执行中所遇具体问题,请及时向中国煤炭建设协会反馈(北京和平里北街21号,100713)。
二○○一年五月八日
目录
第一篇 矿山工程设计
1 基本规定………………………………………………………….…1
1.1 矿山总体设计基本规定……………………………………….….1
1.2 矿山设计基本规定………………………………………………..1
1.3 选矿工程设计基本规定……………………………………….….1
2 地下开采………………………………………………………….…1
2.1 开拓与开采……………………………………………………..…1
2.2 井巷工程……………………………………………………….….1
2.3 通风与安全………………………………………………………..1
2.4 机械与电气…………………………………………………..……1
2.5 总平面布置与地面工业设施……………………………………..1
2.6 环境保护与工业卫生……………………………………………..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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