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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组公诉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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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AGE 15 2012年“理律杯”模拟法庭辩论赛 书面指控意见 队伍编号:07 公诉人:银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被告人:李大任、潘逸璇 2012年9月20日 目录 第一部分 基本事实 1 第二部分 法律适用 2 一、本案应当适用《刑法修正案七》对被告进行定罪量刑 2 二、本案应当使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 第三部分 公诉意见 3 一、依据《刑法修正案七》的规定,被告李大任构成内幕信息交易罪和泄露内幕信息罪,被告??逸璇构成内幕信息交易罪 3 (一)内幕消息的认定 3 (二)被告人李大任是内幕信息的知情人 3 1、被告人李大任有认定为内幕消息知情人的资格 3 2、被告人李大任完全有能力了解内幕信息 3 3、被告李大任掌握的是内幕信息 4 (三)被告李大任构成内幕交罪 5 1、被告人李大任主观上属于直接故意 5 2、被告人李大任有明示他人从事内幕交易,因此造成严重后果 5 (1)、被告人李大任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明示他人从事内幕交易 5 关于内幕信息敏感期的认定 5 (2)、被告人李大任通过内幕交易,使晋财广茂公司及晋财公司获利,数额巨大,情节严重 6 (四) 被告李大任构成泄露内幕信息罪,被告潘逸璇构成内幕信息交易罪 7 非法获取内幕信息人员的认定 7 1、李大任和潘逸璇相互的关系以及基本事实分析 7 (1)、被告潘逸璇确认为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 8 (2)、李大任所泄露为内幕信息,是对浩电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且尚未公开的信息 9 2、两被告人具有主观该罪性 9 、李大任明知有可能泄露有关公司谈判事宜却仍然放任或者希望消息泄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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