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公诉和自诉.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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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 10.关于我国刑事起诉制度,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实行公诉为主、自诉为辅的犯罪追诉机制 B.公诉为主表明公诉机关可主动干预自诉 C.实行的起诉原则为起诉法定主义为主,兼采起诉便宜主义 D.起诉法定为主要求凡构成犯罪的必须起诉 审查起诉 一、审查起诉之概念 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以及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进行全面审查,以决定是否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诉讼活动。 ▲第一百六十七条 凡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二、审查起诉之内容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必须查明: (一)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 (二)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三)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有无附带民事诉讼; (五)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第168条) (五)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是否依法收集,有无应当排除非法证据的情形; (六)侦查的各种法律手续和诉讼文书是否完备; (七)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八)是否属于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 (九)有无附带民事诉讼;对于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是否需要由人民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十)采取的强制措施是否适当,对于已经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有无继续羁押的必要;(十一)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十二)涉案款物是否查封、扣押、冻结并妥善保管,清单是否齐备;对被害人合法财产的返还和对违禁品或者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的处理是否妥当,移送的证明文件是否完备。(高检规则第363条) 三、审查起诉之程序 1.审阅案件材料 人民检察院受理移送审查起诉案件,应当指定检察员或者经检察长批准代行检察员职务的助理检察员办理,也可以由检察长办理。 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审阅案卷材料,必要时制作阅卷笔录。(高检规则第360条) 2.讯问犯罪嫌疑人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第170条) 3.听取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意见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听取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第170条) 直接听取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有困难的,可以通知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在指定期限内未提出意见的,应当记录在案。 (高检规则第365条) 4.通知公安机关补充证据或者进行补充侦查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第171条) 四、审查起诉之期限 一般案件:1个月 重大复杂案件:1个半月 最长:6个半月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第169条第1款)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第171条第3款) 五、审查起诉之处理 1.起诉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第172条) 2.不起诉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2.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中,发现遗漏罪行或者依法应当移送审查起诉同案犯罪嫌疑人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补充移送审查起诉;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人民检察院也可以直接提起公诉。 (高检规则第391条) 三、起诉书之制作 起诉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1.被告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出生地和户籍地、身份证号码、民族、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及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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