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08年建设工程结算工作通知与附件.doc
文本预览下载声明
关于做好2008年建设工程结算工作的通知
作者: HYPERLINK /ShowAuthor.asp?ChannelID=1015AuthorName=ly \o ly ly 来源: HYPERLINK /ShowCopyFrom.asp?ChannelID=1015SourceName=网络 网络 点击数:1044 更新时间:2009-5-6
? 长春市长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 长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文件
长 春 市 财 政 局
各县(市)、双阳区、开发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我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维护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2008年建设工程结算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认真做好竣工结算工作
(一)建设工程材料价格按合同约定执行;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执行本通知公布的主要材料综合价格(附件一);综合价格中没有的,可按照“吉林工程造价信息网”和《长春工程造价》期刊上发布的价格执行。
我市未公布的建设工程材料价格,发承包双方可按实际采购价格进行结算,如对实际采购价格有争议的,可编制“一次性补充材料价格”,经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测定、确认后执行。
各县(市)、双阳区的地材价格执行本通知和“吉林工程造价信息网”上公布的地材综合价格,未公布的材料价格,按照长春市市区公布的材料价格执行。
(二)建设工程人工单价按合同约定执行;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按照以下人工综合单价执行。
1、建筑、安装、市政、房屋修缮、仿古园林等工程中的人工综合单价为52元/工日;
2、装饰装修工程中的人工综合单价为58元/工日。
(三)零星项目机械租赁价格按合同约定执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按本通知附件二中公布的价格执行。
(四)采用固定价格(含固定总价和固定综合单价)的工程,且合同中未明确风险范围和超出风险范围调整办法的,其风险应采用如下分摊原则。
1、对于主要由市场价格波动导致的价格风险,如工程造价中的建筑材料价格风险,承包人可承担5%以内的材料价格风险和10%的施工机械使用费的风险。
2、对于法律、法规、规章或有关政策出台导致工程税金、规费、人工发生变化,承包人不应承担此类风险,应按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有关政策性调整规定进行调整。
3、对于承包人根据自身技术水平、管理、经营状况能够自主控制的风险,如承包人的管理费、利润的风险费,应由承包人全部承担。
(五)采用定额计价的工程,执行我省2006年颁发的定额计价标准;定额中没有的项目,由发承包双方共同编制“一次性补充估价”,经市造价管理机构测定后,报省造价管理机构确认。
(六)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量增减和工程变更造成增加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经发包人确认后应予调整。
当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在10%以内时,其综合单价不作调整,执行原有综合单价。
当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在10%以外,且其影响分部分项工程费超过0.1%时,其综合单价以及对应的措施费(如有)均应作调整。调整的方法是由承包人对增加的工程量或减后剩余的工程量提出新的综合单价和措施项目费,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七)总承包人为配合协调发包人进行工程分包及自行采购设备、材料等进行管理、服务以及施工现场管理、竣工资料汇总整理等服务时,发包人应支付总承包服务费,合同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1、发包人仅要求对分包的专业工程进行总承包管理和协调时,按分包的专业工程造价的1.5%计取。
2、发包人要求对分包的专业工程进行总承包管理和协调,同时要求提供配合服务时,按分包的专业工程造价的4%计取。
3、发包人自行供应材料的,按供应材料价值的1%计取。
(八)房屋建筑工程由发包方负责交纳施工用水、用电费用时,按水、电表的实际计量数,在工程财务结算时扣回。没有水、电表的工程,按建筑面积计算。
使用商品混凝土的,水的消耗量为0.35立方米/平方米,电的消耗量为7.70千瓦小时/平方米;未使用商品混凝土的,水的消耗量为0.70立方米/平方米,电的消耗量为8.70千瓦小时/平方米。
(九)劳务分包工程按《吉林省建筑劳务分包工程计价管理暂行规定》(吉建造[2007]8号)的规定执行。
(十)承包方(含劳务分包企业)在工程结算时应以当年《吉林省施工企业劳动保险取费证书》核定的费率计取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二、规范工程计价行为,及时进行竣工结算
(一)工程完工后,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办理工程竣工结算。
1、竣工结算由承包人或受其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由发包人或受其委托的具有相应
显示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