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详情

保险公司高级财务管理(第三章欧洲偿付能力II)保险公司高级财务管理(第三章欧洲偿付能力II).pdf

发布:2018-04-21约1.49万字共11页下载文档
文本预览下载声明
第三章 欧盟偿付能力指令II 第一节 欧洲偿付能力指令II 概述 1.1 欧洲偿付能力指令II 出台背景及发展 1.1.1 出台背景 20 世纪 70 年代,欧洲提出了保险机构偿付能力的资本监管要求,第一号指令 73/239/EEC 中阐述了非人寿保险的偿付能力要求,79/267/EEC 中阐述了人寿保险的偿付 能力要求,条例规定保险公司需要建立一个资本缓冲以应对保险业的不确定性。1994 年, 为促进形成和发展贯通欧洲的大保险服务市场(Single Market ),加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利 益保护,欧盟出台了第三代保险法令(Insurance Directives),并于 2002 年配套推出了偿 付能力I 监管框架,但是在执行过程中保险市场内外部环境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1、监管体制制约保险行业的发展与壮大。欧盟内部实行的是“母国监管原则”,即保险 机构(分公司、子公司等)是向其总部所在地的监管机构报告、受母国相关机构监管 (Competent Authority of Home Member State ),而不是由其市场所在地的东道国监管 (Authority of Host Member State )。在现有的制度框架下,成员国监管机关有相当大的自 由度在统一监管指令范围内进行裁量。由于欧盟成员国认为该体系设定的最低资本门槛过 低,纷纷进行补充和细化,导致欧洲各国对偿付能力的监管要求参差不齐,在同一市场上的 保险机构,由于其监管主体不同,面临相同风险的类似保险企业在成员国之间可能面临不同 的偿付能力额度要求,有悖“同风险,同要价” (same risk,same charge )的原则,这样不 仅造成了竞争的不公平,阻碍了资本的合理流动,甚至可能影响新的投资者进入,严重制约 了保险行业的发展,也给提供跨境服务的保险公司带来了困难,影响到欧洲单一市场的巩固 和运行。 2、混业经营背景下的金融一体化集团监管成为现行监管改革最迫切的要求。进入 21 世纪,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部门相互融合与渗透的趋势越来越明显,而且形成了很多跨 行业提供产品与服务的金融集团。以金融机构划分的各专业监管机构从各自的角度出发,很 难对大型金融集团的整体风险、绩效和资本充足率等情况有完整准确的认识。混业经营和金 融创新的发展不仅会使原有的分业金融监管体制极易出现监管的“盲点”,而且各专业金融监 管机构还可能会在对不同金融机构共同参与的金融交易活动的监管中难以协调。如何进行合 作监管、有效统一监管、避免监管套利已经成为不能回避的现实问题,混业经营背景下的金 融一体化集团监管成为现行监管改革最迫切的要求。 3、金融创新产品的不断涌现加大了监管的难度。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金融创新 产品层出不穷,包括衍生金融工具的出现、投资型保险产品的开发、替代性风险转移 (ART-Alternative Risk Transfer )等交易方式的产生等。金融创新在为保险公司提供了新 的经营空间和利润来源的同时,也使保险公司承担了新的交易与运营风险,这就需要对保险 公司金融创新产品进行审慎的风险控制和财务评估。 4 、会计制度趋同发展为偿付能力的改革提供了重要的客观条件。偿付能力构成的两个 重要支柱——资产与负债的评估直接受会计制度的影响,包括统一规范的会计准则、合理的 会计政策、完善有效的内部会计信息系统等。歪曲的会计信息及不合理的会计制度可能使偿 付能力监管制度的有效性大打折扣。欧盟要求自2005 年1 月1 日起,所有欧盟境内的上市 公司都要按国际会计准则 (IAS)的要求提供会计报告,这为偿付能力的改革提供了重要 的客观条件。 偿付能力指令I 框架的优点是具有简明性和稳健性,结果可以在不同公司内进行比较, 但是在兼顾简明与稳健的同时忽略了以下几点: 未能对资产和负债依据市场一致性方法进行评估; 偿付能力计算使用的参数并不能充分反映潜在的保险风险,如非人寿保险中的保险费或 赔偿金,以及人寿保险中的责任准备金和风险资本; 未反映或部分反映了除保险风险外的其他风险,例如,规定的偿付能力额度中未包含投 资风险,投资风险由另外的投资规则监管; 未考虑业务产品多样化、某些风险转让的形式对资本金要求的影响,以及资产和负债之 间的依赖性; 未充分考虑使用再保险等风险转移工具对偿付能力的影响,以致于公司特定的风险特征 未被考虑在内。
显示全部
相似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