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 8 号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 8 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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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8 号:
流动性风险
(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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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3
第二章 流动性风险管理 3
第三章 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 9
第四章 流动性风险监管 11
第五章 附则 13
附件一:现金流压力测试 14
附件二: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说明 23
附件三: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表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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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规则旨在对保险公司流动性风险管理提出最低监管
要求,建立流动性监管指标和压力测试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保险公司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保险
公司和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流动性风险,是指保险公司无法及时获得
充足资金或无法及时以合理成本获得充足资金以支付到期债务或履
行其他支付义务的风险。
第四条 本规则所称现金流压力测试,是指保险公司在正常情
景和压力情景下,对未来一段时间内的流动性风险进行的预测和评
价。
第五条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本规则建立健全流动性风险管理体
系,有效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流动性风险,以保持合理的流动
性水平。
第六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保监会”)依
照本规则对保险公司的流动性风险水平及流动性风险管理实施监督
管理。
第二章 流动性风险管理
第七条 保险公司应当制定流动性风险管理的策略,明确流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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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风险管理的目标、管理模式和主要政策。
第八条 保险公司流动性风险管理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流动性风险管理架构;
(二)流动性风险偏好、容忍度和限额;
(三)日常现金流管理;
(四)业务管理;
(五)融资管理;
(六)投资管理;
(七)再保险管理;
(八)流动性风险监测;
(九)现金流压力测试;
(十)流动性应急计划。
第九条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架构,明确
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管理层,以及相关部门在流动性风险管理
中的职责及报告路线,并建立考核及问责机制。
第十条 保险公司董事会承担流动性风险管理的最终责任,履
行以下职责:
(一)审批并至少每年审议一次流动性风险偏好和容忍度、流
动性风险管理策略、重要的政策和流程;
(二)监督管理层对流动性风险进行有效的管理和控制;
(三)持续关注流动性风险状况,及时了解流动性风险水平及
其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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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审批流动性风险信息披露内容,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性
和准确性。
董事会可以授权其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履行其部分职责。
第十一条 保险公司的管理层应当在董事会授权下履行以下职
责:
(一)根据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风险偏好和容忍度,制定并执
行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政策和流程;
(二)定期评估流动性风险,及时监测现有和潜在流动性风险
的重大变化,并向董事会定期报告;
(三)定期评估和改进流动性风险管理制度,确保其有效性;
(四)制定和组织实施流动性风险应急计划;
(五)建立完备的管理信息系统,支持流动性风险的识别、计
量、监测和控制。
第十二条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流动性风险管理的工作程序和工
作流程,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并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负责
流动性风险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业务规模、产品结构、风险状况
和市场环境等因素,在充分考虑其他风险对流动性风险的影响和公
司的整体风险偏好的基础上,确定其流动性风险偏好和容忍度。
第十四条 保险公司应当根据流动性风险容忍度设定流动性风
险限额,建立流动性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流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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