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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 8 号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 8 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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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8 号: 流动性风险 (征求意见稿) 1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3 第二章 流动性风险管理 3 第三章 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 9 第四章 流动性风险监管 11 第五章 附则 13 附件一:现金流压力测试 14 附件二: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说明 23 附件三: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表 29 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规则旨在对保险公司流动性风险管理提出最低监管 要求,建立流动性监管指标和压力测试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保险公司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保险 公司和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流动性风险,是指保险公司无法及时获得 充足资金或无法及时以合理成本获得充足资金以支付到期债务或履 行其他支付义务的风险。 第四条 本规则所称现金流压力测试,是指保险公司在正常情 景和压力情景下,对未来一段时间内的流动性风险进行的预测和评 价。 第五条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本规则建立健全流动性风险管理体 系,有效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流动性风险,以保持合理的流动 性水平。 第六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保监会”)依 照本规则对保险公司的流动性风险水平及流动性风险管理实施监督 管理。 第二章 流动性风险管理 第七条 保险公司应当制定流动性风险管理的策略,明确流动 3 性风险管理的目标、管理模式和主要政策。 第八条 保险公司流动性风险管理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流动性风险管理架构; (二)流动性风险偏好、容忍度和限额; (三)日常现金流管理; (四)业务管理; (五)融资管理; (六)投资管理; (七)再保险管理; (八)流动性风险监测; (九)现金流压力测试; (十)流动性应急计划。 第九条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架构,明确 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管理层,以及相关部门在流动性风险管理 中的职责及报告路线,并建立考核及问责机制。 第十条 保险公司董事会承担流动性风险管理的最终责任,履 行以下职责: (一)审批并至少每年审议一次流动性风险偏好和容忍度、流 动性风险管理策略、重要的政策和流程; (二)监督管理层对流动性风险进行有效的管理和控制; (三)持续关注流动性风险状况,及时了解流动性风险水平及 其重大变化; 4 (四)审批流动性风险信息披露内容,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性 和准确性。 董事会可以授权其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履行其部分职责。 第十一条 保险公司的管理层应当在董事会授权下履行以下职 责: (一)根据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风险偏好和容忍度,制定并执 行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政策和流程; (二)定期评估流动性风险,及时监测现有和潜在流动性风险 的重大变化,并向董事会定期报告; (三)定期评估和改进流动性风险管理制度,确保其有效性; (四)制定和组织实施流动性风险应急计划; (五)建立完备的管理信息系统,支持流动性风险的识别、计 量、监测和控制。 第十二条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流动性风险管理的工作程序和工 作流程,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并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负责 流动性风险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业务规模、产品结构、风险状况 和市场环境等因素,在充分考虑其他风险对流动性风险的影响和公 司的整体风险偏好的基础上,确定其流动性风险偏好和容忍度。 第十四条 保险公司应当根据流动性风险容忍度设定流动性风 险限额,建立流动性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流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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