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详情

第八章 社会救助法.ppt

发布:2016-08-07约1.31万字共76页下载文档
文本预览下载声明
社会保障法 刘芸 社会保障法 刘芸 地 第二章 社会救济法 第一节 概 述 第二节 最低生活保障 第三节 住房社会保障 第一节 概 述 一、社会救济的概念 社会救助,是指对社会上的老弱病残和生活困难的低收入者及遭受紧急患难或非常灾害的人员或家庭,国家和社会所提供的多种救济和社会福利服务的总称。 20世纪以来,救济概念与方式出现了很大变化。 社会救助的对象:贫困人口,生活在国家或地方政府公布的最低生活水平线下的居民。 社会救助的目标:保障被救助者享有当时当地最低生活水平。 社会救助的形式:多样。 社会救助的形式:多样。 按救助时间的长短,可分为临时性救助和定期性救助; 临时性救助,对因偶然事故等原因突然发生临时因难而影响基本生活的人口,给予一次性救助。 定期救助,按照规定期限给予救助对象的救助 绝对贫困:保证维持生命所需的最低限度的饮食和居住条件。 相对贫困:享有当时当地生产力水平下相对属于数量最少的消费资料和服务。 科学确定最低生活水平标准,国际通常三种办法: 按成年劳动者人均年收入确定最低生活标准、 恩格尔系数为依据确定最低生活标椎、 菜蓝子法。 社会救助对象必须履行一定手续,才能获得救助待遇。 三、我国社会救助的演变 我国历代封建王朝,对内以维持统治和社会秩序为重点,对外以抵御外侮保卫疆土为重点;至于救济老、弱、病、缧、寡及穷苦人被称为仁政,这是政府的余事,所占分量少。我国历朝政府有“救荒”和“救灾”。民间社会有“同族”、同乡”和“善堂”的救济措施。 2003年颁布了《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同时废止了《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 新办法共18条,包括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原则、救助站设立和管理、救助内容、救助站工作人员的职责等。该办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对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机制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完善。 社会救济主要通过民政渠道实施。 但是,社会救助长期不够公开透明,社会大众对其了解较少。 直到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社会救助制度开始由下而上和自上而下的改革,获得了较大发展。 回顾我国社会救助历史,主要有三点不足: 我国社会救助应侧重加强如下工作: 五、社会救济法的基本原则 1、保障生存权原则: 人都有生存的权利。社会救助法救助生活困难者,使其能够维持最基本的生活。 凡本人所得维持不了其最低生活的公民,或者遇到紧急患难或者遭受非常灾害无法正常生活的公民,均有权请求政府救助,以度过危机。 凡经过申请、审核,确认为受救助对象的公民,没有得到应有救助的,有权申诉。 2、积极救助,协助自立原则 社会救济,既帮助生活困难者渡过眼前难关,亦着眼于帮助其找到摆脱困难的方法,协助生活困难者重建生活。 社会救助不同于以往的贫民救助,而是通过“生产自救” “以工代赈”“科技扶贫”等积极方式,把扶贫与自力更生结合起来,使受助者能感到自己获得的救助是一种劳动报酬,维护其自尊心和自信心,同时使受助者彻底摆脱贫困,走上富裕之路。 3、反贫穷原则 实施社会救助,就是要力争在短期内消灭绝对贫困现象的同时,也力争尽可能地减少相对贫困。这是现代国家对社会保障制度的最低要求。 人人都有生存权利,贫穷并不总是个人的不足造成的,也有社会的原因与责任。 因此,救贫是社会共同的责任 第二节 最低生活保障 一、最低生活保障的概念 最低生活保障:是指政府对贫困人口按其最低生活需要保障标准给予现金资助的社会救助制度。 二、外国的最低生活保障 在国外,最低生活保障线,被称为贫困线;对达到贫困线的人口给予相应的补助以保证其基本生活的做法,早已有之。许多国家每年都公布本国贫困线标准,对处于贫困线以下的人口从各方面给予社会救助。 在美国,联邦政府自20世纪30年代开始实施向贫困者提供食品计划 三、我国最低生活保障的由来 四、最低生活保障的构成 1、救助对象 由于多种原因,我国最低生活保障至今仍主要局限于城镇人口。 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政府公告的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有从当地人民政府获得基本生活物质帮助的权利。 “收入”: 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之和,包括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应当给付的赡养费、扶养费或者抚养费,但不包括优抚对象
显示全部
相似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