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华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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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大成 (福州)律师事务所
福州市台江区祥坂街357 号阳光城时代广场21 层 (350002 )
21F, Yango Times Square, 357 Xiangban Street,
Taijiang District, 350002, Fuzhou, P.R.C
Tel : 86 591 Fax: 86 5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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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041788-0201992 号
致:华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华映科技(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16 年年度股
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6 】22 号,以
下简称“《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之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
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执行)》等规定及法律意见书
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
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
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 、公司应当对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本次会议资料以及其他相关资料(包括
但不限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及公告、《关于召开公司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关于召开公司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提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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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和《公司章程》等)的真实性、完整
性和有效性负责。
3、对于出席现场会议的公司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在办理出席会议登记手
续时向公司出示的身份证件、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证券账户卡等资料,其
真实性、有效性应当由出席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自行负责,本所律师的责任
是核对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持股数额与股东名册中登记的股东姓名(或名
称)及其持股数额是否一致。
4 、公司股东(或股东代理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
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行为均视为股东自己的行为,股东应当对此承担一切
法律后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
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5、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本所律师仅对本次会议的召集、
召开程序、本次会议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
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并不对本次会议审议的各项议案内容及其所涉
及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发表意见。
6、本所律师同意公司董事会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会议决议一并公告。
基于上述声明,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如
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2017 年3 月20 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召开公司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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