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升老旧小区社区准物业管理-的整体水平.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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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301/T××—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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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2010-12-15实施2010-11
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2010-1
2010-1
社区准物业管理规范
DB3301/T58—2010
DB3301T
杭州市服务标准规范
ICS
备案号:
DB3301/T58—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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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为提升老旧小区社区准物业管理的整体水平,规范老旧小区社区准物业管理的服务内容和服务标准,改善居民群众的居住生活品质,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79号)、《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杭州市区老旧小区物业管理改善工程实施方案》(杭政办函〔2009〕217号)、《杭州市社区化准物业管理物业服务参考标准》(杭物改办〔2009〕7号)等法律、法规、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编制本标准。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附录F、附录G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政府提出。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杭州市上城区建设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陈星豪、张敏、丛培龙、楼土新、韩康明、应军良。
DB3301/T58—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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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准物业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老旧小区社区准物业管理的工作机制与实施、维修保养管理、安全及秩序维护管理、环境保洁及绿化管理、住户装修管理、服务外包管理、检查与考核。
本标准适用于杭州市上城区范围内老旧小区的社区准物业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范的引用而成为本规范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范,然而,鼓励根据本规范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GB 10001.1 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1部分:通用符号
GB /T 15566 图形标志使用原则与要求
GB 13495 安全标志
《物业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379号)
《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 (2006年5月24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根据杭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杭州市区老旧小区物业管理改善工程实施方案》 (杭政办函〔2009〕217号)
《杭州市社区化准物业管理物业服务参考标准》 (杭物改办〔2009〕7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社区准物业管理
是指针对1999年以前建成的,目前已实施庭院改善和危旧房改善工程但尚未开展专业化物业管理的房屋标准成套的住宅小区或零星住宅,实施以社区公共服务工作站为主体,社区居民共同参与,工作站可分别聘请保洁、秩序维护等工作人员负责开展小区日常管理的社区准物业管理模式,为小区居民提供“八个有”:有物管用房、有公共保洁、有秩序维护、有停车管理、有设施维保、有绿化养护、有道路保养、有维修服务。社区准物业管理LOGO标志为:
图1 社区准物业管理LOGO标志
3.2
老旧小区
主要是指1999年以前建成的,目前已实施庭院改善和危旧房改善工程但尚未开展专业化物业管理的房屋标准成套的住宅小区或零星住宅。
3.3
外包管理
是指社区公共服务工作站(或准物业管理处)在对老旧小区进行社区准物业管理过程中,将维修养护、安全及秩序维护、环境保洁及绿化管理等工作的部分服务或工序委托给专业性更强的单位执行的管理。
4 工作机制与实施
4.1 领导机制
上城区政府专门成立物业管理改善工程领导小组,负责全区物业管理改善工程的领导和组织工作。区建设(房管)局具体负责物业管理改善工程的指导、监督和政策制定等相关工作,切实推进社区准物业管理工作。各街道办事处成立相应的分指挥部,具体负责实施辖区内的社区准物业管理的各项具体工作,协调管理中的有关问题。规划、民政、公安、城管、市政、环卫、行政执法、交通、绿化、环保、价格、工商、质监、消防等其他部门按各自职责依法开展推进小区准物业管理的有关工作。
4.2 实施方法
在社区党委的领导下,社区公共服务工作站结合社区内老旧小区的实际情况,确定下设社区准物业管理处。社区准物业管理处自主组织实施小区内的维修保养管理、安全及秩序维护管理、环境保洁及绿化管理等工作。社区准物业管理处也可将上述管理内容分包或统包给其他专业性管理单位,并应根据管理内容组织管理人员,确定人员数量。社区准物业管理工作具体标准应符合《杭州市社区化准物业管理物业服务参考标准》有关规定。
管理内容一般如下图所示:社区
社区准物业
管理
环境保洁及绿化管理安全及秩序维护
环境保洁及绿化
管理
安全及秩序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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