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城市规划).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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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城市规划)
第一篇 用地规划
1 用地分类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
2.0.5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必须符合表2.0.5的规定:
类别代号 类别名称 范围 大类 中
类 小
类 R 居住用地 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成片或零星用地。 R1
R11
R12
R13
R14 一类居住用地
住宅用地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道路用地
绿地 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
居住小区和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的用地。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藏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
居住小区和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
居住小区和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 R2
R21
R22
R23
R24 二类居住用地
住宅用地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道路用地
绿地 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较好、以多、中、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
居住小区和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的用地。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藏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
居住小区和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
居住小区和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 R3
R31
R32
R33
R34 三类居住用地
住宅用地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道路用地
绿地 市政公用设施比较齐全、布局不完整、环境一般、或住宅与工业用地有混合交叉的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
居住小区和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的用地。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藏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
居住小区和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
居住小区和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 R4
R41
R42
R43
R44 四类居住用地
住宅用地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道路用地
绿地 以简陋住宅为主的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
居住小区和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的用地。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藏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
居住小区和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
居住小区和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 C 公共设施用地 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C1
C11
C12 行政办公用地
市属办公用地
非市属办公用地 行政、党派及团体等机构用地。
市属机关,如人大、政协、人民政府、法院、检察院、各党派和团体,以及企事业管理机构等办公用地。
在本市的非市属机关及企事业管理机构等办公用地。 C2
C21
C22
C23
C24
C25
C26 商业金融业用地
商业用地
金融保险用地
贸易咨询用地
服务业用地
旅馆业用地
市场用地 商业、金融业、服务业、旅馆业及市场等用地。
综合百货商店、商场、经营各种食品、服装、纺织品、药品、日用杂货、五金交电、文化体育、工艺美术等专业零售批发商及附属小型工场、车间和车库等用地。
银行及分理处、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证券交易所、保险公司,以及外国驻本市的金融和保险机构等用地。
各种贸易公司、商社及其咨询机构等用地。
饮食、照相、理发、浴室、洗染、日用修理和交通售票等用地。
旅馆、招待所、度假村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独立地段的农贸市场、小商品市场、工业品市场和综合市场等用地。 C3
C31
C32
C33
C34
C35
C36 文化娱乐用地
新闻出版用地
文化艺术团体用地
广播电视用地
图书展览用地
影剧院用地
游乐用地 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团体、广播电视、图书展览、影剧院及游乐等设施用地。
各种通讯社、报社及出版社等用地。
各种文化艺术团体等用地。
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和转播台、差转台等用地。
公共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展览馆纪念馆等用地。
电影院、剧场、音乐厅、杂技场等演出场所,包括各单位对外营业的同类单位。
独立地段的游乐场、舞厅、俱乐部、文化宫、青少年宫、老年活动中心等用地。 C4
C41
C42 体育用地
体育场馆用地
体育训练用地 体育场馆及体育训练基础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单位内的体育用地。
室内外体育用地,如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各类场所、溜冰场、赛马场、跳伞场、摩托车场、射击场以及冰上运动的陆域部分等用地,包括附属的业余体校等用地。
为各类的体育运动专设的训练基础等用地。 C5
C51
C52
C53 医疗卫生用地
医院用地
卫生防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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