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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定点维修管理办法.doc

发布:2018-08-24约3.19千字共7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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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1 PAGE 1 盐城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 微机及相关设备和空调定点采购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盐城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微机及相关设备和空调的采购管理,节减经费开支,促进廉政建设,根据《盐城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物品采购管理暂行规定》(盐财购[2002]5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机关、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以下简称采购单位)采购微机及相关设备和空调,必须按正常程序填报政府采购计划申报表,经财政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采购。其中:一次在20台(含20台)或20万元(含20万元)以下的微机及相关设备、一次在15台(含15台)或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空调采购,经批准后实行定点采购。在上述标准以上的以及非定点范围内的品牌微机及相关设备和空调采购,由市政府采购中心实行公开招标。 第三条 微机及相关设备和空调定点采购工作遵循公开、公正、高效、廉洁的原则进行,接受纪检监察、财政、审计、物价、工商、技术监督等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四条 微机及相关设备和空调定点单位必须是经国家工商行政机关注册,具有微机及相关设备和空调经营项目和规定的合法授权证书,按章纳税,并具有良好业绩和优质服务的法人企业,其资格条件由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市财政局)负责审查。 第五条 微机及相关设备和空调定点单位由市政府采购中心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并经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核准公布。定点单位工作情况由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考核。 第六条 采购单位应在规定的微机及相关设备和空调定点单位中,根据定点单位的项目、价格、质量、服务选择采购。 第七条 采购资金由市财政局与定点供应商统一结算,原则上每月月初集中结算一次。 第八条 采购项目属于财政预算拨款、政府性基金、行政性收费和预算外资金安排的,其资金由财政内部划转;属于采购单位其他资金安排的,其资金由采购单位在政府采购计划审批后,立即划入市财政结算中心(帐户:市财政局国库集中支付专户,开户行:市工商银行儒学街分理处,帐号:1109660419200008896)。 第九条 采购单位职责 1、严格执行政府定点采购规定,禁止到非微机及相关设备和空调定点单位处采购。 2、及时将单位其他资金划入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支付专户。 3、各单位凭财政部门批准后的政府采购计划到定点单位采购。采购时,采购单位应组成由分管领导牵头,纪检、财务、审计和专业人员参加的政府采购项目询价小组,并参照“盐城市政府采购网 HYPERLINK \”公布的\“定点采购市场参考价 ”公布的“定点采购市场参考价”,或向市政府采购中心咨询,选择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作为成交定点单位,填写《盐城市政府采购微机及相关设备和空调定点采购单》一式三份(以下简称“定点采购单”,样式见附件一,采购单位需要采购时请复印),经采购询价小组所有人员签字后,方可到选定定点单位实施采购。定点采购单一份留作本单位验货入帐之用,另二份和政府采购计划申报表“第二联”一同送定点单位。 4、采购结束后,采购单位要认真组织采购询价小组人员一同验货并签字,出具验收报告(验收报告由定点单位提供,或到市财政局采购处领取),验收报告必须详细列明品牌、数量、成交单价和总价,加盖采购单位公章后留存一联,其余三联交定点单位。 5、采购单位确实因工作需要到定点单位以外的供应商处进行采购的,应经市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批准后实施。 6、定点单位提供的商品品种、规格、价格、质量不合要求的,应拒收并提出书面异议。 7、协助财政部门做好定点采购管理,发现微机及相关设备和空调定点单位有违规行为或不履行承诺的,有义务及时向纪检、监察和市政府采购管理部门举报或投诉。 第十条 定点单位职责 1、热情承接机关、事业单位微机及相关设备和空调定点采购任务,做到:“四优”,即:时间优先、质量优良、服务优质、价格优惠。 2、凭采购单位签发的“定点采购单”,方可承接采购任务。 3、采购品种、价格、质量和服务承诺,按各定点单位的投标文件执行并考核。 4、每月1日应分别向政府采购监管理部门和政府采购中心报送定点商品最新价格信息(报采购中心含电子软盘),月中如发生价格变动,也应及时报送价格调整信息。 5、认真填写分单位采购台账,于季度终了后三日内,将季度各采购单位定点采购汇总统计表报送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 6、结算时,需填列《政府采购资金支付申请书》(样式见附件二)向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资金支付申请,支付申请书必须分采购单位分项目详细填写。按规定开据规范、合法的票据,发票应加盖“盐城市政府采购微机及相关设备和空调定点采购专用章”。同时附采购单位签发的定点采购单原件及验收报告第三、四联。 7、认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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