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公务车辆定点维修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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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公务车辆定点维修合同
合同编号:
甲方:成都市政府采购服务中心
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2008-2009年度成都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公务车辆定点维修项目(招标编号:CDGPSC2008-0716-75)的招标结果和招投标文件的有关要求,经双方友好协商,于2008年 月 日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乙方承修车辆的主导车型为 ,辅助车型为 。
第二条 甲乙双方本着既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又兼顾双方利益的原则,甲方机动车辆在乙方进行维修时,乙方向甲方收取维修工时费和维修材料费按以下标准和计算方式收取:
1、维修工时费:
a.工时按《四川省汽车维修工时定额及收费标准(97版)》的工时定额乘以工时优惠率确定;
b.维修工时单价: 元/小时;
c.维修工时费计算方式:维修工时费=维修工时×维修工时单价×复杂系数(复杂系数见合同附件1:主导车型、辅助车型复杂系数表);
d.部分维修项目工时费取费标准按合同附件2:部分维修项目工时费收取表。
2、维修材料费:
a.维修材料费的计算方式为:维修材料费=零配件实际购买进价×[1+维修材料管理费收取比例×(1-优惠率)]。(零配件实际购买进价、维修材料管理费收取比例、优惠率见合同附件3)。
第三条 当零配件供应厂商调整零配件价格时,乙方应将价格调整依据及时书面通知甲方,而维修材料管理费收取比例和优惠率不变。
第四条 甲方车辆在乙方维修时,乙方应保证所采用的零配件是原厂、或正装件,为保证维修车辆的质量,乙方零配件的采购应通过主渠道进行采购。即:a.生产厂;b.成建制的零配件供应商(零配件货物来源见合同附件)。
第五条 辅料材料和工艺要求。乙方维修甲方车辆时所用辅料和工艺应保证是原厂辅料和原厂工艺。
第六条 车辆送修程序
1、公务车辆定点维修。采用公务车辆专用卡进行管理,实行一单位一卡(专用卡),甲方车属单位凭成都市政府采购公务车辆维修专用卡在乙方维修车辆,并进行资金结算。
2、甲方车属单位车辆在乙方维修时,乙方应与甲方车属单位共同确定维修项目,填写《成都市市级公务车辆定点维修报修单》(以下简称“报修单”)。报修单经甲方车属单位领导(或委托负责人)签字批准后,乙方可组织维修。
3、维修完毕后,甲方车属单位与乙方共同进行维修项目的结算,乙方必须严格按照修理项目维修的工时费、材料费、辅助材料费和管理费的优惠率进行结算,并向车属单位提供单车维修结算清单。
第七条 费用结算
1、为便于管理,甲方对成都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公务车辆的维修,采用公务车辆专用卡管理方式进行管理。甲方负责组织磁卡软件的开发、磁卡制作,POS机的安装、调试以及操作人员的培训。为了方便资金的管理,乙方应在成都市商业银行营业部开设资金帐户,根据中国人民银行[2001]14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使用POS机交易业务,乙方应向银行交纳交易金额1%的交易手续费。乙方要严格执行甲方制订的管理制度,专用卡只限于持卡单位使用。
2、维修完毕,经送修单位验收合格后,负责验收的人员应按规定在《结算清单》上签字并加盖相关处(室)公章,并在POS机交易单上登记车牌和签字,乙方应将POS机交易回执、车辆维修发票和车辆维修结算清单交甲方车属单位作为报销凭证。维修完工的车辆原则上须在甲方车属单位完成POS机实时结算后方能交付送修方。
3、甲方车属单位在完成POS机实时结算后,甲方在收到车辆单位的维修资金后的2个工作日将车辆维修费划出。乙方对每月维修费用汇总后(维修费用汇总截止时间为每月月末),次月1-5日内(节假日顺延)与甲方财务部对帐,在核对无误后将POS机交易回执、车辆维修验收结算单和公务车辆维修费用汇总表(加盖单位公章)等凭证送甲方财务部,领回POS机交易手续费单据。同时在成都市政府采购网上公示车辆维修验收结算单。乙方应按时完整地将上述凭证送达甲方,若未按规定办理,甲方将停止支付维修费用,其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八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根据报修单安排维修作业,乙方向甲方车属单位给出车辆的完工时间,乙方原则上应在完工时间内交付车辆,若甲方车属单位对工期有特殊要求时乙方应尽量满足。乙方在完工时间内不能交付车辆,应通知甲方并协商交付时间,若无故拖延,乙方应承担延误责任。
2、乙方在车辆维修过程中检查出与报修单不一致的问题,应立即告知甲方车属单位,甲方车属单位接到通知后应在4小时内回复是否同意按乙方的要求维修,否则乙方不能进行维修。若乙方发现车辆存在报修单外的问题但甲方车属单位不同意按乙方的方案进行必要的维修而出现的车辆事故,乙方不负责任。
3、乙方应向甲方车属单位开具发票,应附有工时清单、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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