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河县中医医院请销假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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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河县中医医院请销假制度
职工请假时,要遵守职工请假制度,请假时按规定由人事审核签字及各级领导审批签字后,报人事劳资备案登记,销假时也必须按规定由各级领导销假签字,并由综合办存档。
请假程序:
职工请假3天以内的,向科室主任或护士长请假,分管院长审批;
请假3天以上7天以内的,向科室主任或护士长请假,由分管院长、院长审批。
请假超过7天以上的,向科室主任或护士长、总护士长请假,由分管院长、院长审批,并报县卫生局和县主管领导审批。
中层干部请假时,必须向分管院长、党政主要领导请销假;
因特殊情况不能按请假期限返岗时,必须向科室负责人及院领导续假,否则按旷工处理,续假时填写续假事由、续假期限;
病假要有诊断书,报分管副院长、院长审批;
按规定程序请销假并经院里同意的:
病假期间给予病假工资,病假期间不享受奖金;
职工病假、产假及计划生育假、婚假、丧假、事假、工伤假、送亲假、学习假等的相关规定:
(一)、病假:职工住院期间工资100%发给,出院后按以下规定执行。
1、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时,停工治疗六个月以内的病假工资为:(1)连续工龄不满十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5%发给;(2)连续工龄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按本人工资的75%发给;(3)连续工龄满二十年的,按本人工资额的85%发给;(4)病假住院需提供住院病历,门诊需提供收据及诊断,否则按事假;(5)转院病人按医保局指定医院就诊,销假需出第四条规定手续。
2、职工病假休息停工治疗累计在六个月以上者,经县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属实后,由管理费(劳动保险费)列支,发放疾病救济费为:(1)连续工龄不满十年的,按本人工资60%的发给;(2)连续工龄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5%发给;(3)连续工龄满二十年不满三十年的,按本人工资的70%发给;(4)连续工龄满三十年及其以上的职工,一九四九年九年三十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而又符合退休后原标准工资照发的职工,省级以上劳动模范、部队军以上单授予的战斗英雄,获省科技成果二等奖以上并保持荣誉的职工,在病休期间,本人工资照发。
3、如经鉴定委员会鉴定,能坚持正常工作但本人不上班者,停发工资和一切福利待遇,满一年仍不上班工作的,按自动离职处理。
(二)、产假及计划生育假:1、女职工产假三个月,实行晚育并领取独生子女证或实施剖腹产术的,可休假半年;
2、放置宫内节育器,休假两天;取宫内节育器,休假一天;人工流产休假十五天。
3、休产假和计划生育假期间工资照发。
(三)婚假:一般婚假3天 晚婚假7天=10天 婚假期间工资照发。
(四)丧假:职工为直系亲属在本地办理丧事的,丧假三天,外地办理丧事的另给往返路程假,丧假期间工资照发。
(五)事假:休事假实行无薪制,按实际上岗天数计薪。
(六)工伤假:职工因工负伤假疗养时,依据劳动部门鉴定诊断享受工伤假,休假期间工资照发。
七、未办理请假手续或未经批准擅自离岗的,按旷工处理;除扣除当日工资外,按日薪的两倍给予处罚,不享受奖金;
八、无故不请假或请假未给予准假的,按旷工处理。连续旷工15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除名,其工作关系转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九、以住院、休病假、开具假证明等弄虚作假手段到外单位试用、办理调动事宜或经商者外出,经查实按旷工处理并给予行政处分;
十、职工上班期间因公办事的,须向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请示,得到允许方可外出办理,如没得到允许私自外出的,视为旷工;
塔河县中医院
2013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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