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行政裁量及其司法统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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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行政裁量权是当代各国行政法上的重要课题。随着社会生活的日益复杂化
以及政府职能的增多,行政裁量权越来越与行政相伴而生,因为“行政的精髓
在于裁量”,裁量是确保行政能更好的完成其使命的重要因素。既然行政裁量权
的存在既不可避免又不可或缺,在一个法治社会中,权力制约权力的逻辑必要
求另一种权力与之相竞争和抗衡。司法权成为这“另一种权力”的昀佳选择。
在行政裁量权的司法统制制度上,各国都呈现各自的特色。本文以法国行政裁量
及其司法统制为题,围绕国家行政法院在行政裁量权的司法统制中的角色发挥,
以其判例演进为线索,对司法审查行政裁量权所秉持的原则、采用的技术作了
详细的分析,使法国行政法院规范行政裁量权行使的全貌得以大致呈现。传统
上,法国属于大陆法系国家,以成文法为主要法源,但在行政法领域,正好相
反,行政法官尤其是国家行政法院的大法官们在某种程度上发挥着“造法”的
作用,国家行政法院的大量判例构成了行政法的主要法源。在行政裁量权的审
查领域,行政法官的创造性更是发挥得淋漓尽致。
总体来说,在行政裁量权的司法统制上,行政法官首先奉行“合法性审查”
的原则,并始终认为,行政裁量权涉及合理性判断的问题,法官原则上尊重行
政裁量权的行使,不予审查。然而出于更好的保护行政相对人权利和自由的考
虑,以及弥补“合法性审查”下对行政裁量权司法统制的不足,在“合法性审
查”的原则下,行政法官们通过发挥特有的对法及原理的解释功能,通过发展
各种审查技术,通过使羁束权范围相对扩大的方式缩小裁量权的范围。其中,
行政法院对警察行政领域以及征收行政领域的行政裁量权的审查表现较为突
出,并且制衡行政裁量权的行使的“重大裁量错误”理论、 “成本??效益分析”
方法的审查技术都是在该两个领域中发展起来的。
首先,行政法官对行政裁量权进行规制的探索体现在对行政机关说明行为
的“原因”和理由的义务的课加上。值得一提的是,法国直到1979年才出台说
明行政行为理由法要求行政机关就其所作的针对个人的不利行政决定说明“原
因”和理由,而该法的出台在很大程度上实际上是国家行政法院判例推动的结
果。说明“原因”义务大大地降低了行政裁量权行使的任意性。其次,是行政
法官对“有限审查”理论的扩展与补充。与羁束权的正常审查相对应,目前在
1 法国行政法上,行政法官对行政裁量权的审查为有限审查。所谓有限审查是指,
法官在对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不审查行政机关对“事实的法律认定” 。对“事
实的法律认定”的审查也成为区分正常审查与有限审查的主要标志,同时“事
实的法律认定”成为行政裁量权得以规避司法审查的主要因素。在有限审查的
情况下,行政法官又通过1961年的判例提出“重大裁量错误”理论以更好的对
行政裁量权的行使进行司法统制。 “重大裁量错误”的行政裁量权审查技术所秉
持的原则依然是不审查行政机关关于“事实的法律认定”,而只是在行政机关的
裁量是如此的不合理,以至于任何有理性的人都不至于做出这种决定时,行政
法官才会启动对“事实的法律认定”的审查。对于“重大裁量错误”理论的应
用,本文以1973年的Fran?ois Maspero书店诉内政部长案为例作了详细介绍。
第三,是行政法官对比例原则的提炼和“成本??效益分析”技术的应用。尽
管行政法官一再宣称不审查行政行为的合理性,然而此二种审查技术的应用还
是不可避免的涉及合理性的价值判断。尤其是“成本??效益分析”的审查技
术,如今行政法院将其大量适用于有关政府行使公共建设职能的案例中,并且
法官频繁地涉足行政机关的某些技术性判断的评判。这主要是由于政府公共建
设职能的行使通常涉及的利益群体众多,在利益多元化的背景下,行政裁量权
过大使公民权益被侵害的可能也随之增大,因此,行政法官不得不介入到对行
政机关的价值判断的评判中。本文以1971年的“新东城案”的判例为依托,详
细介绍了国家行政法院如何利用“成本??效益分析”的审查技术对征收行政
领域的行政裁量权进行规范。除上述的审查外,行政裁量权的司法审查技术还
包括滥用权力的审查以及对行政机关的裁量基准的审查。虽然在行政裁量权的
司法统制中,法官对各种技术的运用各有所侧重,但每一种审查方法都有其不
可替代的优势。正是通过对这些审查方法的综合把握,行政法官得以将行政裁
量权的行使框定在“法治”的框架内。
从实践来看,法国行政裁量权的司法统制模式在实践中运作良好,尽管国
家行政法院的判例表现出对行政裁量权规制欲望强烈化的演进趋势,行政权能
的行使却并没有因此而陷于瘫痪甚至僵化,因此,法国关于行政裁量权的司法
统制的著作也很少有对司法专断的担忧。昀后,本文总结了法国行政裁量及其
司法统制制度的特征,这些特征包括行政法官对“合法性审查”原则的秉持、
行政法官关于裁量权向羁束权的创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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