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江苏长青农化南通有.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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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391 证券简称:长青股份 公告编号:2011-036
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江苏长青农化南通有限公司”
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依据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
会议审议通过的《公司使用部分超额募集资金设立全资子公司“江苏锦丰农化科
技有限公司”的议案》, (详见2011 年4 月25 日刊登于《证券时报》、《中国
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的《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用部分超额募集资金
设立全资子公司“江苏锦丰农化科技有限公司”的公告》,公告编号为2011-015)。
近日,全资子公司江苏长青农化南通有限公司在南通市如东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
完成了工商登记手续并取得了《营业执照》,并已完成相关转帐事宜。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
司及江苏长青农化南通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南通子公司”)连同光大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或“保荐机构”)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
都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东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协
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南通子公司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都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如东支行 (以下简称“开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账号分别为613900080710902、546958806505,专户余额均为10,000 万元。以
上两专户仅用于“江苏长青农化南通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
作其他用途。
南通子公司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在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募集资金
四方监管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光大证
券。南通子公司存单不得质押。
二、南通子公司、开户银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光大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
工作人员对南通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光大证券应当依据《中小企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
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南通子公司和开户银
行应当配合光大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光大证券每季度对南通子公司现场调查时应
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南通子公司授权光大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张曙华、薛江可以随时到开
户银行查询、复印南通子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
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开户银行查询南通子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光大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南通子公司专户有关情
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开户银行按月(每月10 日之前)向南通子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光大
证券。开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南通子公司一次或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 万元
(按照孰低原则在1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之间确定)的,开户银行应及时
以传真方式通知光大证券和公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光大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光大证券更换保荐
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
向南通子公司、开户银行和公司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
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光大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光大证券通知专户
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光大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南通子公司有权单方
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南通子公司、开户银行、光大证券、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
司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
金全部支出完毕且光大证券督导期结束之日(2012 年12 月31 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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