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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分论期末考试重点精华总结
刑法分论
第一章 刑法分则概论
一、罪状和法定刑
(一)罪状
1、含义:罪状是指刑法分则条文对具体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的描述
2、类型:
(1)简单罪状:即仅仅写出犯罪名称,没有具体描述犯罪特征,刑法分论期末考试重点精华总结。
(2)叙明罪状:叙明罪状的特点是在罪刑规范中对具体犯罪的构成特征作了详细的描述。
(3)引证罪状:引证罪状表现为引用刑法的其他条款来说明和确定某一犯罪的构成特征。
(4)空白罪状:空白罪状没有具体说明某一犯罪的构成要件,但其指出了必须要参照的法律、法规。
(二)罪名
1、含义:罪名就是犯罪名称,是对具体犯罪本质或主要特征的高度概括。
2、类型:
(1)类罪名和具体罪名
1、类罪名:是指某一类犯罪的总名称。
2、具体罪名:是指各种具体犯罪的名称。只能根据具体罪名定罪。
(2)单一罪名、选择罪名、概括罪名
1、单一罪名,指所包含的犯罪构成的具体内容单一,只能反映一个犯罪行为,不能分解拆开使用的罪名。
2、选择罪名,指所包含的犯罪构成的具体内容复杂,反映出多种行为类型,既可概括使用,也可分解使用的罪名。
3、概括罪名,指其包含的犯罪构成的具体内容复杂,反映多种具体行为类型,但只能概括使用,不能分解使用的罪名。
(3)罪名的功能:1.概括功能;.2.区分功能.;3评价功能;4威慑功能;
(三)法定刑
1、含义:指包含罪刑关系的条文所规定的适用于具体犯罪的刑罚种类和刑罚幅度
2、种类:
(1)绝对确定的法定刑,是指在条文中仅规定单一的刑种与固定的刑度。
(2)绝对不确定的法定刑,是指只规定对某种犯罪予以刑罚处罚,却没有规定对该种犯罪应当适用的刑种和刑度。
(3)相对确定的法定刑,是指在条文中规定一定的刑种与刑度,并明确规定最高刑与最低刑。
(4)浮动法定刑,是指法定刑的具体期限或者具体数量并非确定,而是根据一定的标准升降。
浮动法定刑只适用于罚金。
二、注意规定与法律拟制
1、注意规定:指在刑法已作基本规定的前提下,提示司法人员注意、以免司法人员忽略的规定。
(1)注意规定的设置,并不改变相关规定的内容,只是对相关规定内容的重申;即使不设置注意规定,也存在相应的法律适用根据。
(2)注意规定只具有提示性,其表述的内容与相关规定的内容完全相同,因而不会导致将原本不符合相关规定的行为也按相关规定论处。
2、法律拟制:法律拟制的特点是将原本不符合某种规定的行为按照该规定处理。
三、法条竞合
1含义:是指由于法律对犯罪的错综规定,一个犯罪行为同时符合了数个法条规定的犯罪构成,但数个条文之间存在着整体或者部分的包容关系,只能适用其中一个条文而排斥其他条文适用的情形
2、适用原则(1)特殊优于一般原则(2)重法优于轻法原则。
第二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一、背叛国家罪
1、含义:指勾结外国或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
二、分裂国家罪
1、含义:是指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
2、构成要件:1客体是国家的统一;2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4主观方面是故意且只能是直接故意。
三、武装叛乱、暴乱罪
1、含义:是指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行为。
2、构成要件:1客体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2客观反面表现为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
或者暴乱的行为;3主体是一般主体;4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是武装叛乱,暴乱而故意实施。
四、叛逃罪
1、含义:是指国家机关人员和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机关人员以外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
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
2、构成要件:1客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
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3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
员和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外的国家工作人员;4主观方面是故意且只能是直接故意。
五、间谍罪
1、含义:是指参加间谍组织,接受间谍组织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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