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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社改革期待法律.docx

发布:2018-01-20约小于1千字共3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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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社改革期待法律  讯:当前农村信用社的改革正在紧锣密鼓地进行着,党中央和国务院都对其寄予了厚望,如何把党中央和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的战略决策落到实处,除了农村信用社自身的努力外,还期待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给农村信用社以法律规范,改变无法可依的局面,已成为了其改革和发展的迫切要求。笔者通过分析当前农村信用社的立法现状、改革现状及农村信用社的地位、性质等,探讨信用社需要一部正式法律规范的必要性。一、农村信用社立法现状  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出台一部专门针对农村信用社的农村合作金融法律,有关农村合作金融的法律散见于《商业银行法》等金融法律中,且其可操作性不强。目前,主要由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来规范我国农村信用社的经营行为,与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相比较,其法律效力明显偏低。  二、农村信用社的改革现状、地位、性质等急需法律规范  随着农村信用社改革的深入,其因长期积累而存在的矛盾有了突显,而且在目前的情形下解决起来颇有困难,这主要体现在由于外部宏观环境的影响,使得农村信用社参照这部或者那部法律,兼之又得接受政府的“政策性”行为等,从而使得农村信用社没有应有的法律地位和市场地位,其改革、竞争和发展处于不利位置。  从农村信用社的地位和性质看,农村信用社以扎根农村、服务三农为生存空间,在我国这一农业大国和农业为基础性产业未改变的情况下,农村信用社有着金融基础地位和发挥着农村金融主力军的作用。长期以来,有关部门都是将农村信用社比较其他商业银行进行监管的,由于农村信用社与商业银行之间存在较大的差距,将它们等同起来监管,对信用社来说肯定不公,加之农村信用社的多重监管和遭遇行政干预的现象较商业银行严重,从而使得农村信用社常常有苦难言,其权益也常遭到侵犯,究其主要原因就是农村信用社无法律可依。  综上所述,农村信用社的改革和发展急需国家的法律规范,以使农村信用社真正成为社会主义的一市场主体,而不是其他机构的附庸,并拥有有效的监管体系和不受行政干预的经营环境等良好宏观环境,从而以维护农村信用社的改革和自身权益,使其更好地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经济建设作贡献。作者单位:湖南省祁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邮编:426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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