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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项目划分暂行规定
根据国务院国发〔1984〕35号批转国家计委《关于清理向建设项目
取费和整顿意见的通知》的精神和要求,为统一工程建设其他费用的项目、内
容和编制方法,并为合理确定工程造价提供依据,特制定本规定。
一、工程建设其他费用,系指根据有关规定应在基本建设投资中支付的,并列
入建设项目总概算或单项工程综合概预算的,除建设安装工程费用和设备、工
器具购置费以外的一些费用。
二、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定额的编制应贯彻细算粗编、不留活口的原则,以利于
实行费用包干。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应根据本规定编制各项费用的
具体定额,一般不应增加新的费用项目。对项目所包含的内容也不要随意增
加,对其中个别费用项目在本地区、本部门不发生的不应计列。
三、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定额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工程建设其他费用的编制原则、项目划分、项目内容、计算方法以及全国
能够统一和必须统一的定额由国家计委制订、颁发和管理。除统一定额以外的
其他具体费用定额,分别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以下
分工的规定,负责制订、审批、颁发和管理并报国家计委备案。
1.土地、青苗等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制订实施细则并颁发执行。
2.建设单位管理费、研究试验费、生产职工培训费、办公和生活家具购
置费、联合试运转费、施工机构迁移费和工器具及生产家具购置费、矿山井巷
维修费、预备费等定额,由国务院各主管部门制订、审批、颁发和管理。各
省、自治区、直辖市对其所属建设项目可结合本地区的特点进行调整。
3.引进技术和进口设备的其他费用定额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制订、审
批、颁发和管理。
四、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项目的组成内容和编制方法:
1.土地、青苗等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指按照国务院关于《国家建设征
用土地条例》规定所应支付的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被征用土地上的房
屋、水井、树木等附着物补偿费、迁坟费和安置补助费以及土地征收管理费。
编制方法:(1)根据有权单位批准的建设用地、临时用地面积和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订颁发的各项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计算;大中
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移民安置办法,按水电部等有关部门规定执行。(2)此
项费用除预备费外,不作其他费用计取的基础。
2.建设单位管理费:指建设单位为进行建设项目筹建、建设、联合试运
转、验收总结等工作所发生的管理费用。不包括应计入设备、材料预算价格的
建设单位采购及保管设备、材料所需的费用。
费用内容包括:工作人员的工资、工资际加费、劳保支出、差旅费、办公
费、工具用具使用费、固定资产使用费、劳动保护费、零星固定资产购置费、
招募生产工人费、技术图书资料费、合同公证费、工程质量监督检测费、完工
清理费、建设单位的临时设施费和其他管理费用性质的开支。
编制方法:以“单项工程费用”总和为基础,按照工程项目的不同规模分
别制定的建设单位管理费率计算;或以管理费用金额总数表示。对于改、扩建
项目应适当降低费率。
3.研究试验费:指为本建设项目提供或验证设计数据、资料进行必要的
研究试验,按照设计规定在施工过程中必须进行试验所需的费用,以及支付科
技成果、先进技术的一次性技术转让费。不包括:(1)应由科技三项费用
(即新产品试制费、中间试验费和重要科学研究补助费)开支的项目;(2)
应由间接费开支的施工企业对建筑材料、构件和建筑物进行一般鉴定、检查所
发生的费用及技术革新的研究试验费;(3)应由勘察设计费、勘察设计单位
的事业费或基本建设投资中开支的项目。
编制方法:按照设计提出的研究试验内容和要求进行编制。
4.生产职工培训费:是指(1)新建企业或新增生产能力的扩建企业在
交工验收前自行培训或委托其他厂矿培训技术人员、工人和管理人员所支出的
费用;(2)生产单位为参加施工、设备安装、调试等以熟悉工艺流程、机器
性能等需要提前进厂人员所支出的费用。
费用内容包括:培训人员和提前进厂人员的工资、工资附加费、差旅费、
实习费和劳动保护费等。
编制方法:根据初步设计规定的培训人员数,提前进厂人数,培训方法、
时间和职工培训费定额计算。
有的工程不发生提前进厂费的,不得包括此内容。
5.办公和生活家具购置费:指为保证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初期正常生
产、使用和管理所必需购置办公和生活家具、用具的费用。改、扩建项目所需
的办公和生活用具购置费,应低于新建项目的费用。
范围包括:办公室、会议室、资料档案室、阅览室、文娱室、食堂、浴
室、理发室、单身宿舍和设计规定必须建设的托儿所、卫生所、招待所、中小
学校等的家具用具。应本着勤俭节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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