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是近年来民事案件种的热点及难点案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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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案件实践报告
目前,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是近年来民事案件种的热点和难点案件。对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进行系统地统计分析,寻找其规律和特点,总结审判经验,提出问题和建议,对提高同类案件的审判效率和质量会有所裨益。
实践目的:由于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大量增加,案件类型纷繁多样,法律关系也日趋复杂。我国保险业发展时间较短,保险立法尚不完善,实践中遇到了许多问题。为了准确认定事实,正确把握各种法律关系的性质,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在一定程度上和一定范围内解决裁判尺度不统一等问题,对此进行了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
实践内容:
一、案件基本特点:
案件数量增加。根据调查显示,本市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数呈上升的趋势,故起诉到法院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数明显增加,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占民事案件数的比例也在逐年提高。
损失严重。由于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及重伤的较多,因而起诉到法院的赔偿案件的标的额较高。该法院2005年至2007年审理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诉讼标的总额超过了6000多万元,平均每件标的额在十万元。其中,标的额3-5万元的占11.8%,5-10万元的占23.9%,10-20万元占20.2%,20-50万元占15.9%,60万元以上的占1.2%。
参保较多、未保较少,保险意识比较强;根据统计未投保交强险的案件仅占2%,其余案件均投保了交强险。
外来车辆较多,占事故总数额的35%。有些案件由于事故发生时,由于被执行人无力支付维修车辆所需费用,使车辆长期搁置而未处理,而申请执行人一方在执行中又不愿意接受这些损坏的车辆抵偿赔偿款,结果出现被执行人的财产无形损耗的现象。
二、交通事故频发的原因
根据人们参与交通方式及其交通特性的异同,不同的交通驾驶者有不同具体的特点,可能造成不同特点的交通事故。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有以下主要原因。
不注意观察。原因是司机在路况差的公路上开车格外小心,思想集中,谨慎驾驶,一旦开上平坦宽直的路面时思想上就放松,放松了警惕性,一旦路面出现突发情况,司机措手不及,导致事故发生。曾有一警言:“事故源于瞬间麻痹,安全来自长期警惕”。这是长期总结出来的经验和教训。
粗心大意行车。这就是我们平常所讲“不怕一万,只怕万一”的俗语。当遇到紧急情况时,手忙脚乱尚未反应过来事故发生了。
酒后驾车。据有关资料表明:司机酒后开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可能性事平时的16倍,30%的道路交通事故是由酒后开车、醉酒驾车引起。因为酒精直接影响人的自制能力,造成视线模糊,动作失调。司机饮酒后更容易盲目开快车,强行超车,极易引发交通事故。
电瓶车违章。这几年电瓶车大量涌入扬中市场,有的电瓶车速度在60码以上。由于电瓶车的制动装置不灵,它们纷纷上路后,给交通安全带来了极大的隐患。在受理的案件中,一方为电瓶车的占35%。
驾车技能差。新驾驶员培训过程简单化,尤其是相当部分摩托车驾驶员基本上没有经过培训,一些汽车驾驶员培训班举办单位只看重经济效益,缩短培训时间,造成司机只会机械的驾驶。
占道行车道经营。道路的铺设、设计不合理,各种配套设施不完善也是交通事故多发的原因之一。
三、实践中的难点及对策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的主要区分标准在于:是否以机械动力作为驱动。
在处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对保险合同中的免赔率如何计算?机动车车主为机动车投保了商业险中的第三者责任险,通常保险合同中都规定保险人在依据保险合同约定计算赔款的基础上,按照肇事在事故中所承担责任的不同约定了不同的免赔率。肇事者在事故中所负的责任比例越大,免赔率越高。
1、关于“同命不同价”的思考
“同命不同价”源于现行的户籍管理制度,强化了城乡之间的差别。“同命不同价”的司法解释与宪法不符,不符合公平原则,也与相关法律相违背。因城市居民身份价值“高”,就该活的最高额度的赔偿;因农村居民身份价值“低”,便只能获得最廉价的赔偿,有失公正。但“同命不同价”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作为城乡不同户籍居民的人身赔偿标准,意味着法律对城乡收入差距这一不平等现实的承认,具有一定合理之处。
2、交通事故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的范围及数额的确定
道路交通事故中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的适用范围,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侵害身体权
对于身体权的侵害究竟以何种方法救济,最高法院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做了规定,这就是赔偿精神抚慰金。侵害身体权,往往不会造成严重人身伤害的后果,因而不会有或很少有造成财产损失的可能。对此,以赔偿抚慰金作为救济的主要方法,辅之以财产损失应予赔偿的方法,是最好的选择。
(2)侵害健康权
凡是侵害健康权对其本人或其近亲属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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