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中央电大法学本科婚姻家庭法简答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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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l 婚姻家庭制度的历史类型?
人类社会曾出现过群婚制、对偶婚制和一夫一妻制三种类型。群婚制与蒙昧时代相适应,对偶婚制与野蛮时代相适应,是原始社会的婚姻家庭制度。一夫一妻制与文明时代相适应,是阶级社会的婚姻家庭制度。A群婚制:又称集团婚制,是指一定范围内的一群男子与群女子互为夫妻关系的婚姻形式。又包括a血缘群婚制:又称血缘婚,是群婚制的低级阶段,是指在一个血缘群体内,同辈份的男女之间可以互为夫妻,排除了直系血亲之间的两性关系。B亚血缘群婚制:又称亚血缘婚等,是群婚制的高级阶段,是同辈份的男女之间的集团婚,它排除了同胞兄弟姐妹之间的通婚。(从亚血缘群婚形态中衍生了人类第一个有规范的社会组织形式——氏族,形成了母系氏族。亚血缘群婚制下,人类婚姻家庭制度发展到了一个新阶段,这是自然选择规律作用和人类自身认识提高的结果。)B对偶婚制:是指一男一女在或长或短的时间内,过着相对稳定的配偶生活的婚姻形式。C一夫一妻制。
2婚姻家庭法的特征?
A适用范围的广泛性;B调整对象的身份性;C调整内容的伦理性;D法律规定的强制性。
3 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
婚姻家庭方面的人身关系和婚姻家庭中的财产关系。
4 婚姻家庭法的渊源?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地方性法规和民族自治地方的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及援用、认可的有关案例、我国缔结和参加的国际条约。
5以发生原因为标准,可将亲属关系分为几大类?
一是因婚姻而产生。姻亲。二是由血缘关系而产生。血亲。三是由收养、抚养等产生的。答:同源于父母的两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即指父母所生的兄弟姐妹之间。同源于祖父母、外祖父母的三代亮度系血亲。即指堂兄弟姐妹之间和表兄弟姐妹之间。同源于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其他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即指辈份不同的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包括叔、伯、姑、和侄女、侄子,舅、姨和、外甥女、外甥等。第一、是双方自愿而不是一方愿意。第二、结婚必须男女双方本人自愿,而不是父母或第三者的意愿。第三、是完全自愿而不是勉强同意。答: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双方或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范围有:工资、奖金,以及以工资、奖金购置的各类动产、不动产均为夫妻共同财产。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C知识产权的收益。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E其他共同所有的财产。答: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有教育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D父母对子女的姓氏有同等决定权。E父母子女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我国收养制度的原则是什么?
答:一、有利于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抚养、成长的原则。二、平等自愿的原则。三、不违背社会公德的原则。四、遵循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的原则。13收养中收养人须具备的条件?答:收养条件:无子女即收养人不论是有配偶者还是无配偶者,必须无名义下的子女。年满3周岁这是取得收养人资格的最低法定年龄,不满3周岁的公民一般不得收养成他人子女。若收养人为夫妻的,须夫妻双方均年满3周岁;有抚养和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这是指收养人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者,具备抚养被收养人的必要经济条件,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能够从物质生活和教育诸方面为被收养人提供良好的条件和环境,使被收养人身心健康地成长。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14收养成立的效力?答:一、养父母与养子女间形成法律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具体讲:养父母对于不能独立生活的养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对于未成年的养子女的管教和保护的责任;B成年养子女对于养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养父母与养子女互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相互间有继承遗产的权利;养子女以改随父或养母的姓氏,经当事人协商一致,也可以保留原姓。二、养成子女与养成父母的近亲属间形成法律拟制直系或旁系血亲关系。收养关系成立后,按收养法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依照我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有权利义务关系的,包括孙子女、外孙子女与祖父母、外祖父母之间以及兄弟姐妹之间。因此,养成子女与养父的父母和养母的父母之间形成法律拟制的孙子女、外孙子女与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近亲属关系懒惰养成父母的婚生子女之间形成法律拟制的兄弟姐妹近准确性关系。相互间依法承担扶总会计养义务,依法享有遗产继承权。三、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消除。收养关系成立后,养子女与生父母、(外)祖父母、亲兄弟姐妹等自然血亲之间的法律关系消除,相互间不再承担任何法定权利、义务。这一立法宗旨在于稳定收养关系,使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近亲属间建立亲密和睦的家庭关系。但是,养子女与原有自然血亲间的血缘关系并不消除,他们仍然不得与自己的直系自然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在现实生活中,某些成年养子女不仅对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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