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民法总则专题讲座.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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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立六项民法基本原则;第二章;;统一规定法人清算义务人的主体,改变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新创法人分类,独创“特别法人”;法 人;思 考;思 考;营利法人;营利法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特殊法人;非法人组织;非法人组织;;修改亮点;民事法律行为的类型;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案例分析;案例分析;思 考;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对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仅有撤销权,废止“变更权”
;新增撤销权的行使期限最长五年,重大误解的当事人的撤销权行使期限由一年减少至三个月
;未采纳“效力性强制规定”法律概念;;代理的概念
代理,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本人)名义或以自己名义代被代理人为民事法律行为,并使所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或间接地归属被代理人承受的代理。
???? 不得代理: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代理的分类 包括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
;委托代理授权采用书面形式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代理事项、权限
三、期间
;委托代理分类;
《合同法》第四百零三条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
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
委托人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的,第三人可以向委托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第三人选定委托人作为其相对人的,委托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以及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抗辩。
;思 考;狭义的无权代理;表见代理;表见代理;无权代理 VS 表见代理;无权代理及法律后果;;??般诉讼时效期间由二年延长为三年;明确规定三种特殊情形的诉讼时效规则;新增规定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情形;明确规定诉讼时效的被动性,人民法院不得主适用;明确诉讼时效的法定性,涉及诉讼时效的约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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