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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民法学民法概述.ppt

发布:2017-12-23约5.9千字共52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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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民法的本质 1、民法是市民社会中的人法 2、民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 3、民法是私法 4、民法是权利法 五、民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宪法 行政法 民法 刑法 诉讼法 六、民法与其它法律部门的联系与区别 1、民法与商法。 ①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 ②立法模式:民商分立与民商合一。 2、民法与经济法。 3、民法与劳动法。 4、民法与民事诉讼法、仲裁法。 5、民法与婚姻法。 6、民法与宪法。 7、民法与行政法、刑法。 第二节 民法的调整对象 一、概述 二、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 三、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关系 一、概述 1、调整对象: ①任何一个法律部门都应有自己的调整对象; ②调整对象:法律规范产生作用的客体; ③法律的调整对象是一定的社会关系。 2、社会关系: ①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②法律只能对人发生作用(规范人的意志); ③社会关系的分类:政治关系、财产关系(经济关系)、人身关系。 3、平等主体: 自然人、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国家。 ①自然人; ②法人; ③其他社会组织(如合伙); ④国家(特殊情况下)。 二、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1、概念; 2、类型: ①财产归属关系 ②财产利用关系 ③财产流转关系 3、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 平等性(私领域) 三、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 1.人身关系的含义 人身关系,指没有直接的财产内容但有人身属性的社会关系。其在法律上的表现就是人身权。 2.人身关系的类型 ①人格关系 ②身份关系 3.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关系(特点): ①非财产性 ②专属性 ③人格关系的固有性 受教育权受到侵害案 1990年,山东某市中学生齐某参加中专考试,被一学校录取为财会专业委培生。齐某所在的中学既未将考试成绩通知齐,也未将录取通知书送给齐某本人,却送给了与齐某同一届的另一名学生陈某。陈某即以齐某的名义读完中专,被分配到金融单位工作,其在人事档案中也一直使用齐某的姓名。此事在多年后东窗事发。1999年,齐某以陈某和她的父亲以及原所在学校等数家单位侵害其姓名权和受教育权为由诉至法院,请求责令被告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16万元和精神损失40万元。 据此,最高法院根据山东省高级法院的请示,于2001年8月13日作出《关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害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指出:“陈××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了齐××依据宪法所享有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并造成了具体损害,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问:受教育权是民事权利吗? 第三节 民法的法源 一、概述 二、制定法 三、非制定法 一、概述 1、概念:民法的表现形式、渊源。 2、意义:民法制度借由表现的外形。 3、类型:制定法与非制定法。 二、制定法 制定法 中央法 地方法 权力机关 制定的法 行政机关 制定的法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 宪法 法律 地方法 省级地方法 市级地方法 权力机关制定的 地方性法规 人民政府制定的 地方性政府规章 权力机关制定的 地方性法规 人民政府制定的 地方性政府规章 立法法(2015) 第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第八条 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 ????(一)国家主权的事项; ????…… ????(八)民事基本制度; ????(九)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 …… ????(十一)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 第六十五条 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一)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 ????(二)宪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的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 ????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事项,国务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决定先制定的行政法规,经过实践检验,制定法律的条件成熟时,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 第七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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