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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产品责任法.ppt

发布:2017-09-08约字共22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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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产品责任法 第一节 美国的产品责任法 Mike是纽约州居民,新买了一辆产自新泽西州的汽车。假期中,Mike载着自己的女友驾车旅游,途经弗吉尼亚州发生车祸,两人均受伤。事故原因是刹车装置失灵,经检验,该刹车存在质量问题。Mike和女友分别向纽约州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新泽西州的汽车生产厂家赔偿。 1、Mike和女友是否有权起诉?应当以什么理由起诉? 2、纽约州法院是否有权受理该案件? 3、被告可能有哪些辩解理由? 第一节 美国的产品责任法 一、产品责任的诉讼依据 (一)疏忽 原告需证明:被告有疏忽; 被告的疏忽直接造成了原告的损失 特点:原被告之间不需要有直接的合同关系 (二)违反担保 原告需证明:卖方有明示或默示担保责任; 卖方违反了该担保责任 特点:原被告之间需要有合同关系; 原告无需证明被告有疏忽 第一节 美国的产品责任法 (三)严格责任 原告需证明: 产品存在缺陷,对消费者有不合理的危险; 该缺陷导致原告损失; 产品所存在的缺陷是生产者或销售者将产品 投入市场时就有的 特点: 原被告之间不需要有合同关系; 原告无需证明被告有疏忽 产品缺陷的认定标准(一) 两岁的科特在无人看管的情况下,通过游泳池下方的一个可伸缩的梯子爬上游泳池并掉进水里,造成严重的脑部伤害并导致终身残疾,这个游泳池位于他爷爷家的后院。 科特以过失和严格责任为由起诉了该游泳池的制造商和销售商,要求赔偿。其中严格责任的理由是该游泳池具有不合理危险性的缺陷,因为它缺少自动门来防止不适宜者进入游泳池,从而存在设计上的缺陷。 产品缺陷的认定标准(二) 法院认为: 作为法律问题,该游泳池具有其应具有的安全性,因为它包含了一个可伸缩的梯子,只是这个梯子没有被收起来从而导致了本案中原告的伤害。 即使一个产品存在缺陷,还需要证明其对消费者或使用者具有不合理的危险。所谓不合理的危险是指“产品之危险程度超出购买该产品的普通消费者以对该产品的特性的人所共知的常识所能够预见的范围”,即如果一般的消费者能够合理预期到产品的危险状态和完全意识到伤害的风险,那么该产品就不具有不合理的危险和缺陷。 本案中的游泳池不存在不合理危险的缺陷,因为缺少自动门属于明显的而非潜在的状态,且伸缩梯处于游泳池下方,普通消费者完全可以预见到在孩子每人看管时会给儿童造成伤害的风险。 产品缺陷的类型 设计缺陷:一般由配方、处方错误,原理错误,结构设计错误等方面因素造成。 制造缺陷:产品在制造过程中不符合设计规范,或未达到设计要求,不符合质量标准,致使产品存在不安全因素。 警示或指示缺陷:产品缺乏在使用上或危险防止上必要的、适当的说明或警告。一是在产品有危险性的情况下未作适当的说明或警告;二是产品的设计和制作无问题,但由于缺乏必要的说明警告而可能产生危险。 第一节 美国的产品责任法 二、被告可以提出的抗辩 担保的排除或限制:仅能对抗以“违反担保”为由起诉的原告 承担疏忽与相对疏忽:仅能对抗以“疏忽”为由起诉的原告 自担风险:既可对抗以“违反担保”为由起诉的原告,又可对抗以“疏忽”为由起诉的原告 非正常使用产品或误用、滥用产品 擅自改动产品 带有不可避免的不安全因素的产品 第一节 美国的产品责任法 三、在产品责任诉讼中原告可请求损害赔偿的范围 对人身伤害的损害赔偿 包括:痛苦与疼痛; 精神上的痛苦; 收入的减少与挣钱能力的减弱; 合理的医疗费用; 身体残废 财产损失的赔偿 商业上的损害赔偿 惩罚性的损害赔偿 第一节 美国的产品责任法 四、产品责任法对美国对外贸易的影响 (一)管辖权问题 “长臂法”(long-arm statute):只要被告与本州有最低程度的接触(minimum contact),该州法院即可对被告行使对人管辖权 (二)法律适用问题 损害发生地法→对原告最有利的地方的法律 第二节 欧洲各国的产品责任法 《指令》的主要内容 (一)采取无过失责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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