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产品责任法中国产品责任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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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G/O 国 际 商 法 邹 岿 安徽大学经济学院国际经济与贸易系教师 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 国际贸易学和法学双硕士 电邮:1055565394@ 第七章 国际产品责任法 第五节 中国的产品质量法 一、立法概况 在我国,《民法通则》《产品质量法》《侵权责任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共同构筑起产品责任法律制度的框架。 另外,我国还制定了一些相关的法律法规,如《工业产品责任条例》《药品管理法》《食品卫生法》《食品安全法》等。 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也是产品责任法律制度的内容之一。 二、我国产品责任法的主要内容 1.产品的界定 我国《产品质量法》中的产品概念与欧盟和美国的相关概念基本相同,但外延相对较小。 该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法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必须符合以下三个条件才符合该条规定的产品含义: (1)必须是经过加工、制作的工业品,不包括自然产品。 (2)必须是用于销售的产品。 (3)必须是可以移动的产品,不包括土地、房屋等不动产。 2.归责原则及其他规定 我国《产品质量法》采取根据不同情况适用严格责任和过错责任原则。 该法第41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第41条第2款规定:“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该条第2款还规定,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我国《产品质量法》对因缺陷产品造成损害的,规定了生产者和销售者的连带赔偿责任。 该法第43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 属于产品的生产者责任的,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 属于产品的销售者责任的,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 《侵权责任法》第44条规定:“因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我国产品责任赔偿范围与美国、欧洲国家相比,存在赔偿数额低、惩罚性赔偿制度不完善、赔偿额没有最高最低限制等问题,应从立法上予以完善。 《产品质量法》第44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侵害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器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抚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死者生前抚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 上述赔偿范围中不包括美国法中的“痛苦”等精神因素;但根据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精神损害赔偿可以依法判给,只是数额很有限,一般最高不会超过10万元。 另外,我国《产品质量法》还规定,若生产者能证明如下三点,则可以免除责任: (1)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2)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3)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技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存在的。 上述规定类似于欧共体产品责任《指令》中的无罪责抗辩。 关于损害赔偿的时效,《产品质量法》规定为2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益被侵害时起算。 当事人的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用户、消费者满10年时消灭(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3.惩罚性赔偿 《侵权责任法》增加了产品责任的惩罚性赔偿制度,该法第47条规定:“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食品安全法》第96条第2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4.产品召回 产品召回是指由缺陷产品制造商、进口商或者经销商选择更换、赔偿等积极有效的补救措施,消除其产品可能引起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缺陷的过程。 《侵权责任法》增加了产品责任的召回制度,该法第46条规定:“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案例阅读 美国诉中国政府“中国马牌”烟花爆炸索赔案 三、西方国家产品责任法对中国的启示 参照西方国家的产品责任立法,我国应该在以下几个方面加大对产品责任立法的力度: 第一,应该扩大“产品”的范围。 第二,实行严格产品责任。 第三,扩大产品责任主体的范围。 第四,合理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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