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际货运代理实务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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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结构;课程结构;第一章 国际货运代理概述;(一)国际货运代理的概念;(一)国际货运代理的概念;(一)国际货运代理的概念;(一)国际货运代理的概念;(一)国际货运代理的概念;*;;二、国际货运代理的作用;二、国际货运代理的作用;三、国际货运代理的性质 ;四、国际货运代理的业务范围 ;五、国际货运代理的分类 ;五、国际货运代理的分类 ;五、国际货运代理的分类 ;(3)以外贸专业公司、工贸公司为背景所组建的国际货代企业。
这类企业如中粮、五矿、中纺、中土畜等系统所属的国际货运有限公司。
特点:①在货源、审核信用证、缮制货运单证和向银行办理议付结汇等方面较其他具有明显优势;
②规模都较小,服务功能欠完善,缺乏网络化的经营条件;
(4)以仓储企业为背景的国际货代企业。
这类货代如:天津渤海石油运输公司、上海国际展览运输有限???司、北京华协国际珍品货运服务公司等。
其经营特点是:凭借仓储优势及这方面的丰富经验,揽取货源,深得货主信任。特别在承办特种货物方面的独有专长,但规模较小、服务单一。
(5)外商投资类型的国际货代企业。 ;;国际货运代理人类型;六、行业组织;;(二)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CIFA);;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及国家有关的法规政策,协助政府部门加强对国际货运代理业的管理。
二、对国内外市场情况进行调查、研究、统计、分析,为会员提供信息咨询服务,为政府制定行业发展规划和管理政策提供建议。
三、了解会员开展业务的情况和企业所遇到的困难问题,向政府部门和有关部门和团体反映会员的要求和建议,积极协助解决问题,保护会员合法权益。
四、负责制定行业自律准则,建立健全信用评价机制,制止非法经营和不公平或不正当竞争,维护行业正常经营秩序。
五、在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制订和推行行业国家标准、行业操作规范及服务质量要求等。配合主管部门积极推行标准并进行监督指导,提高行业服务水平。
六、代表本行业协调与国内外相关政府部门、货主、承运人及其国外代理等组织的关系,保护行业利益,维护行业信誉。
七、代表本行业参加国际性同行业组织,出席有关国际会议,与各国和地区的同行业组织建立业务联系,促进国际间的合作和交流。
八、组织相关的学术研究和讨论,依据国家规定出版会刊、相关书籍和杂志。
九、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开办服务性实体,从事有偿咨询和服务。
十、组织业内从业人员的国际和国内职业培训和考试,颁发证书,并举办各种形式的专业培训,以提高本行业的人员素质和经营管理水平,逐步与国际接轨。
十一、承担政府部门、有关团体和会员委托的其它工作。;七 国际货运代理业的管理;七 国际货运代理业的管理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设立条件;调整国际货运代理法律关系的法律;调整国际货运代理法律关系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八,国际货运代理发展方向;【推荐网站】;【推荐网站】;【推荐网站】;【推荐网站】;【推荐网站】;【推荐网站】;【推荐网站】;【推荐网站】;【推荐网站】;我国关于国际货运代理责任的分类 ;(2)以当事人的身份出现时的责任划分 ;(3)以无船承运人的身份出现时的责任划分 ;(4)以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身份出现时的责任划分;1、联合国《多式联运公约》规定MTO对货物灭失或延迟交付的赔偿责任,责任关系如图1-5所示。
① 对于货物灭失或损坏的赔偿限额最多不超过每件或每运输单位920SDR,或每公斤不得超过2.75SDR,以较高者为准。但是国际多式联运如果根据合同不包括海上或内河运输,则MTO的赔偿责任按灭失或损坏货物毛重每公斤不得超过8.33SDR计算单位。 ② 对于货物的迟延交付,规定了90天的交货期限,MTO对迟延交货的赔偿限额为迟延交付货物的运费2.5倍,并不能超过合同的全程运费。
2、我国《海商法》规定MTO对货物灭失或延迟交付的赔偿责任
① 对于货物灭失或损坏:每件或者每个其他运输单位666.67SDR,或按照灭失或损坏的货物毛重,每公斤2SDR,以两者中较高的为准; ② 对于迟延交付,我国的《海商法》规定货物交付期限为60天,MTO迟延交付的赔偿限额为迟延交付货物的运费数额,但承运人的故意或者不作为而造成的迟延交付则不享受此限制。;(5)以“混合”身份出现时的责任划分;(6)以合同条款为准时的责任划分 ;十、我国国际货运代理存在的问题及发展方向;4、货运代理业务的升级,使越来越多的大中型货运代理企业由提供传统的、分段式的海陆空运输代理服务、仓储运输、报关报检等向提供以信息化为基础的“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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